北京文化: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7-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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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7]第 097-1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法律意见书——北京文化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2017 年 4 月 7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 9-5 号公司

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北京文化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7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

月6日15:00至2017年4月7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凡于股权登记日2017年3月31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共9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90,771,5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级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公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11,719,1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83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法律意见书——北京文化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签署<电影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的议案;

7.《公司2017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

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七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股) (股)

《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 402,474,167 16,500 0

的议案

2 《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02,447,067 43,600 0

法律意见书——北京文化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

《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

3 402,447,067 43,600 0

议案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4 402,447,067 43,600 0

议案

《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 402,447,067 43,600 0

的议案

《关于签署<电影项目合作框架协

6 402,445,067 45,600 0

议书>》的议案

《公司2017年度董事、监事、高级

7 402,468,667 22,000 0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北京文化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陈阳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人签字: 经办律师:

王隽 周洁茹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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