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事先
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事先了解相关背景情
况,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各种专项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各种专项审计工作要求;本次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同意提交董事会审
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曙衢 任保增 胡卫升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