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FG2015H0579 号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
体育”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赵琰律师参加莱茵体育 2016 年度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莱茵体育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莱茵体育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站上公告,并与 2017 年 4 月 1 日进行了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
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6 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4 月 5 日—2017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年 4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 535 号莱茵达
大厦 20 楼会议室。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
5.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7. 关于公司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8. 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 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
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 2017 年 3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0 人,
代表股份总数为 463,139,5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8859%;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463,060,1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876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
份数为 79,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92%。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体育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第 TCFG2015H0579 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