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贵州百灵 公告编号:2017-027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6日(星期四)上午十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年4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5日下
午15:00至2017年4月6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大道贵州百灵
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姜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010,220,6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58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010,214,6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58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7,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州天筑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
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表决结果
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10,220,6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表决结果
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10,220,6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10,220,6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10,220,6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10,220,6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财务预算报告》,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10,220,6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10,220,6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8.1 《关于选
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8.1.1 《关于选举姜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010,215,41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5%,超过出席会议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8.1.2 《关于选举姜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010,215,41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5%,超过出席会议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8.1.3 《关于选举牛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010,215,41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5%,超过出席会议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8.1.4 《关于选举陈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010,215,41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5%,超过出席会议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8.1.5 《关于选举况勋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010,215,41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5%,超过出席会议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8.1.1 《关于选举姜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501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70.6271%。
8.1.2 《关于选举姜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501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70.6271%。
8.1.3 《关于选举牛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501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70.6271%。
8.1.4 《关于选举陈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501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70.6271%。
8.1.5 《关于选举况勋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501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70.6271%。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8.2《关于选举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8.2.1 《关于选举王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1,010,215,41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5%,超过出席会议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8.2.2 《关于选举陆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1,010,215,41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5%,超过出席会议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8.2.3 《关于选举邹海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1,010,215,41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5%,超过出席会议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8.2.4 《关于选举钟国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1,010,215,41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5%,超过出席会议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8.2.1 《关于选举王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12,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70.6215%。
8.2.2 《关于选举陆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12,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70.6215%。
8.2.3《关于选举邹海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12,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70.6215%。
8.2.4 《关于选举钟国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12,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70.6215%。
9、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9.1 《关于选举王晓冬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
议案》;
同意股份数:1,010,215,41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5%,超过出席会议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9.2 《关于选举夏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1,010,215,41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5%,超过出席会议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9.3 《关于选举李惠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
议案》。
同意股份数:1,010,215,41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5%,超过出席会议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9.1 《关于选举王晓冬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
议案》;
同意股份数:12,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70.6215%。
9.2 《关于选举夏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12,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70.6215%。
9.3 《关于选举李惠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
议案》。
同意股份数:12,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70.62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罗安静、陈乔飞律师接受委托,对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