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文杰律师、朱璐妮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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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
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17年4月6日13:30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
区杨坡路206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车成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
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9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972,299,2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77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0人,代表股份数6,972,00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927%。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代表股份数979,271,21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1637%。其中通过现场
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67名,
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8,169,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2%。以
上股东均为截止2017年3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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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
1、 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1 《选举车成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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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选举祝振茂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3 《选举陈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4 《选举范佳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5 《选举徐少芬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6 《选举刘湖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 《选举苗耕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 《选举沈国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 《选举林丹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3.1 《选举欧阳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3.2 《选举徐雪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 2016 年度述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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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