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宿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7-04-0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网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4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899 号光启文化广场 A 幢 5 楼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65 名,代表股份 262,843,15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2.718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

了审议,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 意 262,551,3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890%;反对 18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7%;弃权 1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2、《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 意 262,514,2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749%;反对 20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9 %;弃权 12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62%。

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3、《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 意 262,524,2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787%;反对 17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 %;弃权 14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39%。

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4、《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 意 262,522,0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778%;反对 18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1 %;弃权 136,9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21%。

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5、《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 意 262,503,0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706%;反对 27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9%;弃权 6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黄宁宁 见证律师: 岳永平

吕万成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网宿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