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7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3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以公
告的形式通知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徐汇
区斜土路 2899 号光启文化广场 A 幢 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5 日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成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并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65 名 , 代 表
262,843,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18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2名,
代表17,051,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2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名,代表股份250,116,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3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4名,代表股份12,726,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84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262,551,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90 % ; 反 对 180,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87%;弃权1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759,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87%;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97%;弃权1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6%。
2、审议并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262,514,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49 % ; 反 对 207,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789%;弃权12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722,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11%;反对20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3%;弃权12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5%。
3、审议并通过《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对此项议案,同意262,524,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87 % ; 反 对 177,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74%;弃权14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732,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98%;反对17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2%;弃权1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0%。
4、审议并通过《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262,522,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78 % ; 反 对 184,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701%;弃权13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730,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69%;反对18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2%;弃权13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9%。
5、审议并通过《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对此项特别决议议案,同意262,503,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706%;反对27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39%;弃权6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711,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55%;反对2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2%;弃权6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岳永平、吕万成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