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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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29 证券简称:新劲刚 公告编号:2017-004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6.6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

币 8.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3,800.0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611.17 万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 11,188.86 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广会验字[2017]G1400246051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

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

下:

募集资金专用 募集资金

甲方 乙方 丙方 金额(元)

账户账号 用途

广东南海 金属基超

农村商业 硬材料及

800200000104

银行股份 55,396,583.30 制品生产

54534

有限公司 线技术改

丹灶支行 造项目

广东新劲

中国银行 恒泰长财

刚新材料 企业技术

股份有限 证券有限

科技股份 691268469283 21,679,493.46 中心技术

公司佛山 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改造项目

分行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补充营运

699298803 34,812,489.50

有限公司 资金

广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恒泰长财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恒泰长财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恒泰长财的调查与查询。恒泰长财每半年对公

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恒泰长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卫峰、李东茂可以在正常工作时

间内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恒泰长财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7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恒泰长财。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恒泰长财。

7、恒泰长财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恒泰长财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相关要求向公司、

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恒泰长财出具对账单或向恒泰长财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恒泰长财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恒泰长财有

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恒泰长财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恒泰长财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督导结束日适用公

司与恒泰长财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会验字

[2017]G14002460510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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