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7-013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文谦先生于会议
现场提出了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与会董事审议并全票通
过了其提出的《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1、提议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文谦先生
2、提议理由:鉴于公司 2016 年度的经营业绩,为更好地回报股东,在符
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出 2016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
3、分配方案: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 8,666.67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1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9,533,337.00 元,剩
余未分配利润 125,787,033.24 元结转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公司发展。
4、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董事会接到黄文谦先生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后,全
体董事对该预案进行了讨论,经充分讨论研究认为:
黄文谦先生提议的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
展预期,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全体投资者的合
理诉求和投资回报情况下提出,预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
良影响。
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上市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五年规划》等文件中所
述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提议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文谦先生承诺:在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投赞成票。
5、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鉴于公司当前稳健的经营以及未来良好的发展前景,为更好的回报广大投资
者,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出的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二、提议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1、提议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 6 个月内持
股无变动情况。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拟在未来 6 个月内的减持意向,若触及相关减持行为,公司将按照法律法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对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
有实质性的影响。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相关审核及审批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公司章程》及《上市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五年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
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 2016 年度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
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监事会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的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
远利益,公司拟定了《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相
匹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上市后公司股东分红
回报五年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
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未
来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五、其他说明
在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