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本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计划如下: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总
股本 209,445,019 股为基数,拟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5 元(含税),
共计 5,236,125.47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
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时该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定的
2016 年度年报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对于审计规程的要求,并且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其出具的审计规程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审
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
意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
三、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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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
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
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2017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活动所需,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遵循了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 2017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综合考虑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
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
七、关于公司申请买方信贷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的信贷额度,为符合银行贷
款条件的公司客户因购买公司产品而向银行发生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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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线,公司拟增加营业范围:汽车的销售。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增加营业范围是基于公司自身发展需要,有助于完
善公司产品线,符合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充分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闲
置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务成本费用,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根本利益,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
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以有利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回
报。
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
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
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
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决定。
十一、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7-2019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7-2019 年度)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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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认真核
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的情况。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 211.40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15,544.47 万元的 0.14%。公
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十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的条件,全体董事具备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
况;
3、同意胡士勇先生、胡品贤女士、胡士清先生、胡品龙先生、周经成先生、
朱大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同意王玉春先生、
刘坚民先生、范永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公司
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上述议案提交公
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有
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捐赠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广
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同意威尔曼向海安县慈善基金会捐赠人民币 25 万元;
同意威尔曼向海安县人民医院捐赠人民币 15 万元。
十五、关于取得苏州尼隆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51%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取得苏州尼隆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51%股权,可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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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电梯部件的产业链,通过客户资源互补优势,扩大市场份额,为后维保市场赢
得发展空间,符合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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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玉春(签字)
刘坚民(签字)
范永明(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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