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作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在公司承担管理、监督职责
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经营决策、信
息披露等事由而面临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为其购买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可以保障责任人员的相关
权益,进一步促进责任人员更好的履行职责,有利于公司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购买董责险,年度保险费用不超过 20 万元
人民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少明) (谷秀娟) (朱 岩)
2017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