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
其报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资格,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对审计机构的要求,且目前正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该所
为公司 2017 年财务决算的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页无正文,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