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局提供的
《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
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出售其拥有的位于福清市石竹街道太城农场福耀工业村二区的一宗国有土
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等资产可以进一步优化和调整公司资产的结
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本次资产出售的交易价格参考资产评估值确定,公司拟签署
的《资产转让合同》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拟订,合同条款及相关交易是公平合理的,
反映了正常的商业条款,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
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我对上
述议案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LIUXIAOZHI(刘小稚) 吴育辉 程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