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局提供的《关于公司为
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关联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参股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垦玻璃”)向金融
机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合计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19,000 万元。公司为金垦玻璃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为防范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金垦玻璃的另外两个股东双
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及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合计持有的金垦玻
璃 75%股权质押给本公司作为反担保,以及金垦玻璃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车辆等动
产与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全部无条件地抵押/质押给
公司作为反担保。上述反担保措施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为金垦玻璃向金融机
构借款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我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
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审
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上述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若有)或其代理人应当依
法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LIUXIAOZHI(刘小稚) 吴育辉 程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