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编号:临 2017-005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借款金额及利息: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拟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垦
玻璃”)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借款利
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2016 年度公司向金垦玻璃采购原材料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149.06 万元。
2016 年度公司不存在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借款事项概述
为了本公司之参股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垦玻璃”)
项目建设的顺利,促进产品升级,使其可以为本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公司
及其境内子公司拟为金垦玻璃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不
超过 24 个月,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垦玻璃 50%股权、吉林省华
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垦玻璃 25%股权全部无条件地质押给本公司
或境内子公司,以及金垦玻璃将其拥有的所有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包
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全部无条件地抵押/质押给本公司或境
内子公司,作为金垦玻璃向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申请借款的担保。以上借款、
担保等事项的具体内容以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与金垦玻璃及担保人签订的相关
合同内容为准。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与上
述借款、担保等事项有关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凭证等各种法律文件并处理其
他相关具体事宜,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
(一)借款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双辽市辽西街,法
定代表人:金锋,注册资本为 30,028,000 美元,经营范围:浮法玻璃生产及深
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金垦玻璃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23,252.94 万元,
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527.97 万元,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 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为人民币 527.97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22,724.97 万元;2016 年度营业收
入为人民币 10,489.11 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361.09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
已经审计)
(二)本公司持有福耀(香港)有限公司 100%股权,福耀(香港)有限公
司持有金垦玻璃 25%股权,同时,本公司的董事陈向明先生及副总经理何世猛
先生为金垦玻璃的董事,故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为金垦玻璃提供借款为关联
交易事项。金垦玻璃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借款协议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
2、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按实际借款日起算;
3、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
率,按月付息;
4、借款用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采购、材料采购、补充流动资
金和其他工程款等。
四、本次借款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借款,可以使参股公司金垦玻璃项目顺利建设,促进产品升级,使
其可以为本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且双辽市金源
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垦玻璃 50%股权、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将其持有的金垦玻璃 25%股权全部无条件地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以及金
垦玻璃将其拥有的所有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
物、土地使用权等)全部无条件地抵押/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作为金垦
玻璃向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申请借款的担保,该等担保措施有利于保障公司的
利益。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且符合公司及其
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
议,在关联董事陈向明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余七位无关联关
系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
提供借款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程雁、吴育辉、LIUXIAOZHI(刘小稚)出具了
事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在董事局审议本项议案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独立董事事前同意的书面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程雁、吴育辉、LIUXIAOZHI(刘小稚)分别出具的事前同意的
书面意见如下:
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参股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垦玻璃”)提供借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帮助金垦玻璃满足资金需求,有利
于金垦玻璃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产品升级,使其可以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原
料供应,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且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及吉林省华
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垦玻璃全部股权无条件地质押给本公司或境
内子公司,以及金垦玻璃将其拥有的所有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包括
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全部无条件地抵押/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
子公司,作为金垦玻璃向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申请借款的担保,该等担保措施
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利率不低于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
的,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我同意将上述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在公司董事局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程雁、吴育辉、LIUXIAOZHI(刘小稚)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如
下:
我认为,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参股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帮助金垦玻璃满足资金需
求,有利于金垦玻璃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产品升级,使其可以为公司提供
稳定的原料供应,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且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及
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垦玻璃全部股权无条件地质押给本
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以及金垦玻璃将其拥有的所有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不动
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全部无条件地抵押/质押给本公
司或境内子公司,作为金垦玻璃向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申请借款的担保,该等
担保措施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利
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该等关联交易
是公允的,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
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我对上述议
案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借款的事前同意函
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