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7-0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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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陈太发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9:00在云南省景谷县林纸路201号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

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蓝来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1,300,20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7.22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1,239,50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

额的 47.179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0,7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468%;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0,7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468%,其资格

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案、《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016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共6个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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