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ST 山煤 公告编号:临 2017-005 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
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42
号),案件事由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
出口公司”)就与中信澳大利亚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澳公司”)、青岛
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山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
近日,进出口公司收到山西省高院通知,本案已移送公安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名称: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9 号;
第一被告名称: CITIC Australia Commodity Trading Pty Ltd.(中信澳大
利亚资源有限公司),地址:Level 7, 99 King Street, Melbourne Victoria 3000,
Australia(澳大利亚墨尔本市维多利亚 3000,国王街 99 号 7 层);
第二被告名称: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87-2 号;
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4 年 1 月至 2 月期间,原告进出口公司作为买方与第一被告中信澳公司
作为卖方,就双方之间达成的铝锭贸易交易先后签订了若干《外贸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中信澳公司应在约定的交货期内按照约定的数量及质量交货,交货量
可接受 2%的溢短装,交付地点为青岛港保税仓库,进出口公司可以通过电汇或
不可撤销的 90 天远期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为保证上述《外贸销售合同》的履行,第二被告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青岛德诚”)与进出口公司于 2014 年 1 月至 2 月期间先后签订了有关《保
证合同》,合同约定,青岛德诚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卖方中信澳公司按照合同
约定时间、规定数量及质量标准交货,如出现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延期等问
题给进出口公司造成利益损失,进出口公司有权根据《保证合同》向青岛德诚主
张权利,就全部损失要求青岛德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采用了开立 90 天远期银行信用证的方式支付货款。
如约履行了上述《外贸销售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通过开户行开立了以中
信澳公司为受益人的 90 日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并经开户行承兑付款合计
89,755,374.78 美元。但是,被告中信澳公司却未履行该等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及证据,原告进出口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外贸销售合同》项
下的付款义务的情形下,被告中信澳公司作为卖方,收到全部货款却未能向山煤
公司交付货物或仓单等有效凭证,违反了按约定交货的核心义务,构成严重违约。
进出口公司有权据此要求中信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中信澳公司应立即向进出口
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本息,并赔偿进出口公司因此遭受的其他一切损失。
同时,依据《保证合同》中的约定,保证人青岛德诚应当就中信澳公司的上述违
约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 89,755,374.78 美元,以及自原告支
付货款之日至被告返还货款之日的利息(利息金额待诉讼中明确)。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就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目前进展情况
山西省高院已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处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已移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处理,进出口公司将密切关注青岛
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的侦查处理情况,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
保公司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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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有一定影响,公司 2017 年业绩预告已充分考虑本案坏
账计提对利润的影响,但由于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的侦查处理程序尚未完成,
处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数额。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案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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