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为规范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酒店集团”或
“公司”)投资理财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水平,保证资金安
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首旅酒店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
资产收益为原则,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等第三方
机构进行低风险的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
增值。
第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交易的原则:
(一)投资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
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理财交易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经银监会批准的具有合法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投资理财可以以公司及分、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投资理财需经公司
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首旅酒店集团《公司章程》,首旅酒店集团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在相应的决策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理财方案予以决策。本制度的决策权
限范围,根据首旅酒店集团公司章程、首旅酒店集团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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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定。
(一)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单笔或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且金额不超过 7 亿元的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有关决定及实
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授权金额是在总额上限中进行滚动
使用。
(二) 单笔或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至 20%的,或金额
超过 7 亿元的公司委托理财事项,需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 单笔或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的,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理财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实行二级管理,一级为首旅
酒店集团总部,二级为所属子公司。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理财事项,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对额
度范围内的具体投资理财事项进行审批,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所属企业指定本企业负责投资理财的主管经理,由财务部门作为管理的职能
部门,实行专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理财管理部门。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各项具
体事宜,包括提出理财额度建议、理财产品的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
融机构,制定和按审批具体实施理财方案,负责到期投资理财资金和收益的及时、
足额收回。
第七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投资理财业
务的监督和审计,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及盈亏情况等。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流程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投资理财额度建议,经财
务总监审核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经批准的投资理财额度范围内,充分考虑资金的
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根据市场行情,拟定具体理财实施申请,申请中应明
确注明投资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产品名称、投资金额、期限、预计收益率及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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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类型等相关内容,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签批流程进行审
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财务部组织专门人员具体执行理财活动,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
进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判断将出现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财务总
监,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理财产品业务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
回收理财产品业务本金及利息,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在充分考虑自身资金周转状况下,经分、子公司董
事长(负责人)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审议后,向公司提出投资理财申请。申请应
包括需要投资理财的银行、品种、金额、期限和预计利率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在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全面评估后出具意见,报公司财务总监同意
后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由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实施。
分、子公司需严格按照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理财产
品进行投资,有关协议、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归档留存或备
案,并应设专人做好投资理财活动的相关登记、回收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
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等相关
人员必须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控审计部监督。
第四章 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对批准投资的理财产品根据相关合同、单据等资料,
建立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并实施
严格的复核程序。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
的须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经公司内部程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
行处置的投资,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收回投资,
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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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对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
督,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八条 首旅酒店集团及各企业应建立对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检查机
制,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投资理财各项管理工作
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检查投资理财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权责分配和责任
落实情况。
(二) 检查投资理财取得、日常管理、处置等环节的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审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 检查投资理财的日常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做到权属清晰,是否存在管
理盲区。
(四) 检查投资理财权证的档案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档案管理责任是否明确,档
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金融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
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首旅酒店集团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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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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