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旅酒店:融资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7-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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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管理制度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为规范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酒店集团)融

资行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提高资金的调控和使用水平,促进首旅酒店集团的

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依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首旅酒店集团《对

外担保和对外资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首旅酒店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首旅酒店集团根据发展战略以及经营需要,在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策授权下,进行融资、担保和统筹调度使用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遵循下列原则,准确把握融资与担保业务的规模:

(一)符合战略,科学决策原则;

(二)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三)规范运作,过程控制原则;

(四)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

第三条 首旅酒店集团融资行为包括:

(一) 权益融资

1. 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

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

2. 所属企业的增资行为。

(二) 债务融资

1. 首旅酒店集团以公开形式发行各类债券的行为。

2. 首旅酒店集团以及所属企业向商业银行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包括:

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委托贷款;开具信用证;开具

保函、供应链融资等业务。

3. 首旅酒店集团以及所属企业在首旅集团或首旅酒店集团内部办理

内部借款业务。

4. 所属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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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在进行融资时所涉及的担保业务若为首旅酒店集团所属企

业在进行债务融资时,首旅酒店集团对于所属企业和所属企业之间发生的担保行

为。该担保行为遵照首旅酒店集团《对外担保和对外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业务范围:

融资业务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相关的融资业

务,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所属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适合各

级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融资业务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各项业务环

节的授权管理,明确控制要求。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组织落实,确

保债务融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根据首旅酒店集团《公司章程》,首旅酒店集团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在相应的决策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筹资方案予以审批。子公司的融资方案,在

上报首旅酒店集团总部审批后,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和董事会

审批。

第八条 公司经营层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已批准的方案内进行筹资活动。

公司的融资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实行二级管理,一级为首旅酒店集团总部,二级为

所属子公司。

首旅酒店集团总部的权益融资作为专项工作由公司各职能部室联合进行;财

务部作为债务融资的职能部门,负责首旅酒店集团资金的筹措,以及所属企业筹

资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所属企业指定本企业负责债务融资的主管经理,由财务部门作为管理的职能

部门,实行专职人员管理。

第九条 公司办理融资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业务素质,应了解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流程,掌握专业知识。

第三章 权益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条 首旅酒店集团及所属企业拟订的融资方案,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

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

方式和筹资对象。融资方案中应对融资时机选择、预计融资成本、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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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未来效益、潜在投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

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一条 首旅酒店集团在资本市场进行权益融资时,应聘请保荐机构以及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公司进行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筹资方案应根据首旅酒店集团《公司章程》,在相应得决策

层进行审批。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 首旅酒店集团在资本市场所募集资金应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进行存放、使用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以增资方式进行融资时,所有程序应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债务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首旅酒店集团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债券的管理与权益融资的要

求相同。

第十六条 向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是首旅酒店集团常规融资方式,首旅酒店集

团将根据年度投资规模及经营性资金流量的情况,制定公司债务融资计划,报请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企业需要借款时应制定本企业借款和还款计划,通过预

算审批程序报请首旅酒店集团总部批准,总部批准以后,再报经本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在办理借款业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信贷业务时,应

先报首旅酒店集团总部批准后方可办理。总部将根据内部融资优先的原则,先在

公司内部进行资金拆借,不足部分企业再向银行借款。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拟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方式进行融资时,应经首旅酒

店集团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办理。

第二十条 内部借款实行有偿使用,以资金占用费形式支付利息,具体规定

按照首旅酒店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业

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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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贷款明细,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一)每月编制贷款明细,内容包括贷款公司、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

利息、起始日、到期日、利息、授信额度、剩余额度、担保方式、备注等。

(二)贷款明细每月按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五章 融资偿付控制

第二十三条 融资业务完成以后,融资企业应对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租

金、股利(利润)等偿付形式等作出计划和预算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

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融资企业的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

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

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支付融资利息、股息、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

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股

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企业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批。

企业委托代理机构支付股利(利润),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股利(利润)

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首旅酒店集团及所属企业职能部门应对融资管理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告知有关

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融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的职责与授权范围办理相关融资业务,重点检查权

责分配和责任落实情况;

(二)检查是否按照审批的融资计划用途使用资金,如有变动是否经授权批

准,重点审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检查融资的日常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做到权属清晰,是否存在管

理盲区。

(四)检查融资和担保业务的档案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档案管理责任是否

明确,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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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查与融资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融资业务中出现不按规定执行融资管理制度的企业

及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首旅酒店集团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首旅酒店集团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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