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银
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担保事项一: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飞
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电子”)为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现金,
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3,000万元,业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
函。同时增加自然人杨振华、曹忻军连带保证。
公司同意上述综合授信事项并拟为飞利信电子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关村海淀园支行申请的此笔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的范围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二年。
2、担保事项二: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飞利信电子为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现金,提高经营效率和
盈利能力,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0,000万元,业
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授信期为一年。
1
公司同意上述综合授信事项并拟为飞利信电子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申请的此笔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
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飞利信电子在日常经营
中对于票据、保函及资金的需求。飞利信电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
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石慧斌 王 慧 刘俊彦
2016 年 12 月 20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