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二)(北京康辰)

来源:上交所 2016-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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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补充协议(二)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4-2-0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

甲方: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股份”)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外三元西巷甲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

乙方: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221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魏玉林

丙方: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康辰药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 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鉴于:

甲方、乙方及丙方已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2016 年 9 月 23 日签署了《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前述协议确定的原则和条款,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

下补充条款,以兹各方遵守。

1、乙方及丙方承诺,如本次资产收购交易无法在 2016 年完成,利润补偿年

度则相应往后顺延,即承诺北京康辰 2019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10,126.66 万元。

2、利润补偿年度内,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和实现净利润应扣除本次交易完

成后标的公司实际使用上市公司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提供的资金支持部分对应

的资金成本,资金成本为标的公司自前述支持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时生效。本

4-2-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构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

补充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就有关名称的释义适用于本补充协议。

4、本补充协议以中文签署,正本一式十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

关主管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2-2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签署页)

甲方: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4-2-3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签署页)

乙方: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4-2-4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签署页)

丙方: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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