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五 )
大成证字[2014]第 119-1-5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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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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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前身深圳市科信
发行人 指
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公司、
指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科信通信
深圳市科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系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
科信有限 指
股份有限公司前身
众恒兴 指 深圳市众恒兴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股东
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珠峰基石 指
行人之股东
高新投 指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股东
北京华商盈通投资有限公司,2015 年 4 月,其更名为新
华商盈通 指
疆华商盈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股东
威科特 指 深圳市威科特精密制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科信恒盛 指 深圳市科信恒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焕达 指 南昌市焕达金悦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科信智网 指 深圳市科信智网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白花分厂,系发行人
白花分厂 指
分厂
铁塔公司 指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 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通 指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 指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三大运营商、三大
指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
通信运营商
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下发的《中国监会行政
《反馈意见》 指
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发行人首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报告期 指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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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 指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
招商证券、保荐人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所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名称变更为深圳市市场监督
深圳市工商局 指
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办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法》
《新股发行改革
指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意见》
《公开发售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指
规定》 (2014 修订)》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指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立 信 所于 2016年 1月 28 日 出具 的 信 会师 报字 [2016] 第
《审计报告》 指
310145号《审计报告》
立 信 所于 2016年 1月 28 日 出具 的 信 会师 报字 [2016] 第
《内控报告》 指
31014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
《律师工作报告》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
《补充法律意见 《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指
书(一)》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 《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指
书(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 《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指
书(三)》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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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 《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指
书(四)》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司章程(草 发行人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
指
案)》 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本所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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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
份,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于 2016 年 5 月 15 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相关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除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所述内容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其他有关事项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
本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前述法律文件的相关表述。
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
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
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
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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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
出具。对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
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
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发行人的有关报告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并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就以上非法律业务事项,
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3、本所同意发行人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其《招股说明书》中部分
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
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作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5、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本所独立地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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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企
业与个人的缴纳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缴
纳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
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发行人的员工名
册;(2)抽查发行人的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缴纳收据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
凭证;(3)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社保和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5)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
核查内容及结果: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威科特、科信恒盛、白花分厂、
科信智网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具体缴纳人数情况如下:
2015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2013 年 12 月
项目 员工人 缴纳人 员工人 缴纳人 员工人 缴纳人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深圳户 73 73 60 60 52 52
养老保险
非深圳户 839 844 801 805 697 720
深圳户 73 73 60 60 52 52
医疗保险
非深圳户 839 844 801 808 697 721
生育保险 深圳户 73 73 60 60 52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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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圳户 839 844 801 310 697 112
深圳户 73 73 60 60 52 52
失业保险
非深圳户 839 845 801 808 697 721
工伤保险 912 918 861 868 749 773
住房公积金 912 903 861 843 749 738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人数少于员工实际人数的原因为:
原因①、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员工入职后 1 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因其入
职时间晚于社保当月扣费日,导致当月无法缴费,社保数据在下月缴费明细有体
现;
原因②、部分员工已入职,但员工自愿在其户籍所在地购买社保并要求公司
放弃购买,导致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保;
原因③、总人数中包含录用的实习生,实习生不属于依法应参保人员,公司
及其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待其正式入职后开始缴纳;
原因④、公司及其子公司返聘退休人员,该等人员不属于依法应参保人员,
公司及其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
原因⑤、未满 18 周岁的人员依法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根据《深圳市社会
医疗保险办法》,农民工医疗保险不包含生育保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少于员工实际人数的原
因为:
原因①、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在员工入职后 1 个月内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因其入职时间晚于住房公积金当月扣费日或正在等待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审核
过程中,住房公积金数据在下月中体现;
原因②、部分员工已入职,但员工自愿在其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公积金并要
求公司放弃购买,导致公司无法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原因③、总人数中包含录用的实习生,实习生不属于应缴纳住房公积金人员,
公司及其子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待其正式入职后开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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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④、公司及其子公司返聘退休人员,该等人员不属于依法应缴纳人员,
公司及其子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2、企业与个人的缴纳金额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威科特、科信恒盛、白花分厂、
科信智网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项目 企业缴 个人缴 企业缴 个人缴 企业缴 个人缴
纳金额 纳金额 纳金额 纳金额 纳金额 纳金额
养老保险 567.17 344.33 470.77 286.26 418.32 222.62
医疗保险 78.99 24.05 62.15 18.5 38.7 13.16
生育保险 32.53 —— 5.74 —— 3.29 ——
失业保险 33.83 20.92 35.2 19.04 29.59 14.79
工伤保险 18.85 —— 22.05 —— 14.12 ——
住房公积金 203.6 203.6 170.02 170.02 170.13 145.76
3、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威科特、科信恒盛、白花分厂、
科信智网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具体起始日期如下:
主体 项目 缴纳起始日期
社会保险费 2002 年 3 月
发行人
住房公积金 201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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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 2009 年 8 月
威科特
住房公积金 2012 年 1 月
社会保险费 2013 年 4 月
白花分厂
住房公积金 2013 年 4 月
社会保险费 2013 年 12 月
科信恒盛
住房公积金 2013 年 12 月
社会保险费 2015 年 11 月
科信智网
住房公积金 2015 年 11 月
4、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
绩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威科特、科信恒盛、
白花分厂、科信智网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需补缴社
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及
0 0 5,900
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已为全部在册员工开立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依法
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报告期期初发行人欠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
金的金额占税前利润的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未构成重大影响。深圳市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对科信通信、威科特、科信恒盛、白花分厂、科信智网出具
证明,报告期内“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我局行政处罚的记
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科信通信、威科特、科信恒盛、白花分厂、
科信智网出具证明,报告期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我中心处罚的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锋峰、陈登志和曾宪琦于2014年3月10日出
具《承诺书》,承诺如果因科信通信及其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社保相关制度而被
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或进行处罚,愿意对科信通信及其子公司因补缴或接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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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使科信通信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目前,公司已为全部在册员工开立了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账户并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鉴于欠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
公积金的金额占发行人税前利润的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
响,且相关管理部门已经出具了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上述
补偿发行人损失的承诺。报告期期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其员工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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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非池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 隽 陈 沁
经办律师:
冯艳芳
经办律师:
潘 晶
经办律师:
任 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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