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技术”、“发行人”或“公
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2015]第 121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中证协发[2016]7 号)
(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
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3 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发行配售,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
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 号)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定价方式、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 2016 年 11 月 10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T 日),其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
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按照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
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按照申购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
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 10%,然后根据
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
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
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
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
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11 月 14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
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
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
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
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
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
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
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
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
2
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科信技术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4,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349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科信技术”,股票
代码为 30056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科信技术所在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招商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
接确定发行价格。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招商证券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4,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
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16,000 万股,发行后的流通股股
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500 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 62.50%,网上
初始发行数量为 1,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7.5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
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
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6 年 11 月 3 日(T-5 日))
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招商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
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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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只有符合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一)参与网下询
价的投资者标准”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
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
销商将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
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
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T-3 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
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6 年 11 月 4 日(T-4 日)刊登的《深圳
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4 日(T-4 日)及 11 月 7 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
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
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下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报价,
报价应当包含申报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且只能有一个申报价
格。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申报价格或拟申购数量
的,应当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招商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
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500 万
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50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
4
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5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50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1,0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8、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
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按照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
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按照申购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
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 10%,然后根据
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
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
与网下申购。
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
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
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
者和发行价格”。
1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 2016 年 11 月 9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
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
名单等信息。
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T 日)的 9:30-15:00。《发
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
时,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
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申购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
超过 2016 年 11 月 9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
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
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等信息。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
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购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T+2 日缴纳认
购款。
12、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3、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
投资者为: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T
日或之前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已开通创业板
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并且在 2016 年 11 月 8 日
(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
值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投资者。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
纳认购款。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14、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
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
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
1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招商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
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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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10 月 31 日(T-8 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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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招股意向书》等相关公告与文
T-8 日
件
2016 年 10 月 31 日(周一)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T-7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 12:00 前)
2016 年 11 月 1 日(周二)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 12:00 前)
T-6 日
网下投资者资格及关联关系核查
2016 年 11 月 2 日(周三)
T-5 日
网下投资者资格及关联关系核查
2016 年 11 月 3 日(周四)
T-4 日 初步询价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2016 年 11 月 4 日(周五)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3 日 初步询价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2016 年 11 月 7 日(周一) 网上路演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
2016 年 11 月 8 日(周二)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6 年 11 月 9 日(周三)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16 年 11 月 10 日(周四)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2016 年 11 月 11 日(周五)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和《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申购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 16:00
2016 年 11 月 14 日(周一) 网上中签投资者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T+3 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
2016 年 11 月 15 日(周二) 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16 年 11 月 16 日(周三)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
本次发行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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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
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
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
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2016 年 11 月 2 日(T-6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 3,000 万元(含)以上。
6、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
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16 年 11 月 3 日(T-5 日,当日 12:00 前)
9
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
统截屏等)。
8、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
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 2016 年 11
月 3 日(T-5 日,当日 12:00 前)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
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9、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
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
10
列示的投资者。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16 年 11 月 3 日(T-5 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完成注册且已开通 CA 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
初步询价。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
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
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
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
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
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如下
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16 年 11 月 1 日(T-7 日)12:00 前)
提供承诺函及核查材料(承诺函及核查材料模板可在招商证券官方网站
www.cmschina.com 下载,):
类型 1: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 1-1;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模板见附件 1-2。
此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 投资账户、
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以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方
基本情况表》,模板见附件 1-3,同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
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函、登记系统截屏)。
类型 2: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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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 2-1;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模板见附件 2-2。
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T-7 日)12:00 前发送上述全部
核 查 材 料 的 扫 描 件 和 Excel 版 至 指 定 邮 箱 ( 指 定 邮 箱 为
cmsecm@cmschina.com.cn)。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投资者全称+投资者营业执
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投资者全称+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
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如邮件发送 1 小时内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
请 于 核 查 资 料 报 送 截 止 日 当 天 12:00 前 进 行 电 话 确 认 , 确 认 电 话 为 :
0755-25318606、0755-83168414、0755-83207258。如收到自动回复,请勿来电!
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特别提醒:投资者发送相关文件扫描件时,电子文档(excel 版)需一同发
送。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投资者所提
供资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
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
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T-5 日)12:00 前在
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
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
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6 年 11 月 4 日(T-4 日)及 2016 年 11 月 7 日
(T-3 日)每日 9:30~15:00。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等报价单信息。
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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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申报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数量,且只能有一个申报价格。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招商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
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500 万股,
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50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
购数量超过 5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50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
量不得超过 1,0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6 年 11 月 3 日(T-5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
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
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5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50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中所列
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
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
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
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按照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多、同
13
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按照申购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
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 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
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
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
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
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
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
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 10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
者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4,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
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
六、网下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
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申购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
《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14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
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等信息。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
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购单为准。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获配后在 T+2 日缴纳认购款。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
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可在 2016 年 11 月 10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
的网上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
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
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
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16 年 11 月 8 日(含 T-2 日)前 20 个
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T 日)申购多只
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
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
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为无效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15
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T 日)
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
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
50 倍以上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 100 倍以上的,回拨比例
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
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T+1 日)在《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
行配售:
1、招商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二、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所列网下投资者的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
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
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6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
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
低于 C 类投资者;
(3)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50%、20%分别优先向 A 类、B 类配售;
若 A 类或 B 类的有效申购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向申购数
量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 A 类或 B 类全额配售,然后向 C 类配售剩余部分;
(4)当由于向 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20%而使得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 A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
得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
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
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
股由主承销商配售给获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初步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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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时间先后配售给申报报价时间最早的投资者。若获配零股导致该配售对象的
配售股份超过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
股分配完毕。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2016 年 11 月 14 日(T+2 日)披露的《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和《深圳市科信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
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
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 2016 年 11 月 14 日(T+2 日)8:30-16:00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T+2 日 16:00 前到账。
主承销商将在 2016 年 11 月 16 日(T+4 日)刊登的《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
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
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
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
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
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11 月 14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
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
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
股申购。
18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
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
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
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
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
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
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
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9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
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
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
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登志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家社区高新科技园汇业路南科信小区
第1栋
电话:0755-29893456-8852
传真:0755-29895093
联系人:戈文龙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电话:0755-25318606、0755-83168414、0755-83207258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20
发行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31 日
21
附件 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营业执照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有意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深
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IPO 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我公司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 IPO 网下投
资者标准,我公司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会关
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规章制度从事询价
及配售工作,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我公司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
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
盲目炒作;
我公司及管理拟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2015 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我公司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电子版文件、
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
切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机构(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1
附件 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
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业务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办公地址
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控股股东、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公司的信息
持有本投资者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注册号(境外机构)/身
名称
份证号(个人)/护照号(外籍个人)
本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情况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注册号(境外机构)/身
名称
份证号(个人)/护照号(外籍个人)
本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情况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注册号(境外机构)
本投资者的控股子公司及本投资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情况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注册号(境外机构)
本投资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名称 身份证号(个人)/护照号(外籍个人)
汇总表(必填,如未填或与上述内容不一致,本次报备无效)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注册号(境外机构)
注:1、本机构承诺已经认真阅读初步询价公告,如实填写以上信息且对所填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认不存在不得参与网下发行询价的情形,并承担一
切法律后果。2、若某项信息不存在或不适用,请填写“无”或“不适用”,不要留
白或删除该项信息;3、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投资者可自行增加行。4、如
机构已完成三证合一,请填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如跨页请加盖骑缝章):
年 月 日
3
附件 1-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出资方基本情况表(机构投资者)
询价对 配售对 产品名称 序号 出资方 出资方营 出资金 出资比例(%) 是否为
象名称 象名称 名称 业执照注 额(万 自有资
册号/ 元) 金
身份证
1
2
3
4
5
6
7
合计 100.00%
公司(公章):
2016 年 月 日
特别注意:
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
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拟参与科信技术 IPO 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同
时必须提供该配售对象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出资方为非自有资金的,出
资方也须再提供其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及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配售对象或出
资方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证明函或登记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填表说明:
1、“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请根据上交所 IPO 系统平台信息填写。
2、“出资方名称”填写规范:(1)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出
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
4
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2)若出资方亦为产品的,须
进一步拆分,按照上表格式进一步明确该出资方的出资方;(3)若出资方多于一个产品的,每个产品
须单独填写一份《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3、若配售对象类型为私募基金,需按照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或者机构。若出资方中无机构,
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该产品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参与认购的
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
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
4、一个配售对象填写一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一家机构多个配售对象的需提供多张出资方基本
信息表。
5、《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版中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公司(公章)、日期等均需
填写。
6、《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中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需填写完整,若隐藏部分号码、位数不
全或造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明显填写错误的均视为无效的出资人基本信息表。
7、《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行。
8、请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进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无效报价处理。投资者承诺将配合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除本材料外的其他资质证明。
5
附件 2-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
承诺函(个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有意以自
有资金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IPO 询价配售,
在此特别承诺:
本人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 IPO 网下投资
者标准,经本人自查,本人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
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本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的相关规章制度从事新股
询价及配售行为,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本人已经熟知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
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
作;
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的
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本人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电子版文件、签
字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
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6
附件 2-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投资
者)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
个人基本信息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
上交所股东账号
手机号码
深交所股东账号
邮箱 任职单位全称
单位营业执照注册
担任职务
号
亲属关系信息表
亲属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
配偶
子女
子女配偶
父亲
母亲
配偶父亲
配偶母亲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亲
子女配偶的母亲
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控制/董事/
公司名称(全称) 监事/高级 持股比例 营业执照注册号
管理人员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公司
公司名称(全称) 持股比例 营业执照号
汇总表(必填,如未填或与上述不一致,本次报备无效)
序号 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1
2
7
3
4
5
注: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其所填信息的真实性、正确
性、完整性负责;2、若无某项亲属关系或该亲属已故、离异等,请在姓名栏
中明确标识“无”、“已故”、“离异”,不要留白或删除该亲属关系;3、
以上亲属/公司若超过一个,投资者可以自行添加行;4、如机构已完成三证
合一,请填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投资者姓名: (签字)
(如跨页,请在每页均签字)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