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55 号”文核准,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成都佳发”)1,800 万股社会公众
股公开发行已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
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
“保荐机构”)认为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成都佳发安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1、公司名称: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Chengdu Jafaantai Technology Co.,Ltd.
3、注册资本:5,380 万元
4、法定代表人:袁斌
5、成立日期:2002 年 10 月 31 日
6、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 433 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7、经营范围: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
测的商用密码产品(凭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电子计算机硬
件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及其应用技术服务;电子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及技
术服务;网络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安防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
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公共安全防范设施系统设计、安装、维修;智能建筑系
统集成(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除外,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
效期内经营)。
8、公司网址:www.jf-r.com
9、联系电话:028-65293708
发行人前身系佳发有限,2002 年 10 月 25 日,佳发有限(筹)召开股东会,
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佳发有限(筹)注册资本为 50 万
元;其中,寇勤以货币出资 2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6%;陈大强以货币出资 11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2%,凌军以货币出资 11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2%。2002
年 10 月 29 日,四川中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川中宇验字[2002]
第 10-28 号)对该次出资进行了验证。根据该验资报告,股东出资已到位。2002
年 11 月 1 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佳发有限核发了注册号为 510107200700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过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2012 年 9 月 26 日,经佳发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29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
[2012]第 3-0371 号),以佳发有限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75,248,862.73 元为基础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折股方案,佳发
有限净资产 75,248,862.73 元折合股本 53,800,000.00 元,每股面值 1 元,股份
总数 5,380 万股;净资产的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2 年 10 月 15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
[2012]第 3-0027 号)验证,截至 2012 年 10 月 15 日,佳发安泰(筹)已收到
全 体 股 东 所 拥 有 的 截 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 佳 发 有 限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75,248,862.73 元,按照公司折股方案,上述净资产折合股本 53,800,000.00 元,
剩余净资产进入资本公积。
2012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取得了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7000124298)。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信审字【2016】第
3-0062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资产 21,459.15 20,709.86 21,265.80 16,892.43
非流动资产 10,286.09 9,058.56 3,446.99 3,210.97
资产总计 31,745.24 29,768.42 24,712.78 20,103.40
流动负债 4,788.22 5,778.56 3,527.95 3,117.46
非流动负债 4,788.22 5,778.56 3,527.95 3,117.46
负债合计 26,957.02 23,989.86 21,184.83 16,985.94
所有者权益合计 26,957.02 23,989.86 21,184.83 16,985.94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8,097.26 14,852.02 17,929.90 20,878.83
营业利润 2,548.81 4,390.26 6,561.33 7,280.21
利润总额 3,001.92 6,463.25 8,222.52 9,082.08
净利润 2,965.23 5,758.09 7,203.72 8,017.1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利润 2,965.23 5,758.09 7,203.72 8,017.13
非经常性净损益 259.17 274.05 496.61 70.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06.06 5,484.05 6,707.11 7,946.69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6 5,435.98 6,588.37 5,027.8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03.07 -4,672.12 -506.62 -1,671.7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959.00 -3,012.80 -1,614.00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1,405.63 -2,195.14 3,068.96 1,742.0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747.88 9,153.51 11,348.66 8,279.70
4、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6/6/30 或 2015/12/31 或 2014/12/31 或 2013/12/31 或
财务指标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流动比率 4.48 3.58 6.03 5.42
速动比率 3.87 3.13 5.51 4.89
母公司资产负债率 15.10% 19.40% 13.57% 15.00%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0.95 2.02 2.86 4.73
存货周转率(次) 1.33 3.01 4.40 3.99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3,096.05 6,657.24 8,413.21 9,246.9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2,965.23 5,758.09 7,203.72 8,017.1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
2,706.06 5,484.05 6,707.11 7,946.69
损益的净利润
利息保障倍数(倍) -- --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0.00 1.01 1.22 0.93
/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26 -0.41 0.57 0.3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5.01 4.46 3.94 3.16
(元)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
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 0.04 0.07 0.11 0.13
比率(%)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5,38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80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为 7,180 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7%。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00 元。
2、发行股数: 1,800 万股新股,全部为网上发行。
3、每股发行价格:17.56 元/股,对应市盈率为:
(1)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 201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合并报表口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
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7.22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 201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合并报表口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
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4、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方
式。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800 万股,中签率为 0.0161346286%,有效申购
倍数为 6,197.84953 倍。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17,964,109 股,网上
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35,891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
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35,891 股。
5、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6、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 31,608.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 3,522.13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8,085.87 万元。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6】第 3-00047 号验资报告。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25 元(根据本次发行后股东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其中,发行后股东权益按本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股东权益
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76 元/股(按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袁斌承诺:“自佳发安泰在境内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
行前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也不由佳发安泰回购该等股份。另外,袁斌还承
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佳发安泰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佳发安泰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公司股东凌云、陈大强、寇勤、成都德员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佳发安
泰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
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也不由佳发安泰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股东凌云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
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峰、周俊龙、梁坤、覃勉、郭
银海、文晶承诺:“本人在担任佳发安泰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佳发安泰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发安泰股
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德员泰股东范翔龙、郭雯承诺:“自佳发安泰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
佳发安泰股份,也不由佳发安泰回购该等股份。另外,范翔龙、郭雯还承诺:“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在佳发安泰及其子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佳发安泰及其子公司离职,则本人自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股东袁斌、凌云、德员泰还承诺:“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
除权除息调整。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7,180 万股,不少于 5,000 万股;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800 万股,为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7%;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 项 安 排
保荐机构将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
(一)持续督导事项
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认识到占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
人资源的制度 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
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
的内控制度 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体系。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
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则发表意见。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
意见
本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
建议。
建立与发行人的信息沟通渠道,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
交的其他文件
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
建立与发行人的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促。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严格
并发表意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保荐协
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议、建立畅通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
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
式
保荐机构: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联系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德商国际 B 座 502 室
邮政编码: 100031
保荐代表人: 易桂涛、粟建国
联系电话: 028-65113669
联系传真: 028-65113667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的条件。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保荐代表人:
易桂涛 粟建国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