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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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武汉邮科院”)、

控股股东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创投”)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上市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7 年 5 月 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

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

在应付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江山、陈宏波、印新达和林海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上市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7 年 5 月 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

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

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或违规转让所得

在减持或转让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现金分红时扣

留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董雷、张绍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

(四)发行人其他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将依

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烽火创投的控股股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烽火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烽火科技持有的烽火创投股权。

(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科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院持有的烽火科技股权。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 5%以上股东烽火创投、北新集团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建材”)、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钢

集团”)、湖北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省投”)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烽火创投承诺:

1、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意在长期持有公司股票,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后 3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

上市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10%。

2、减持方式。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

4、在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

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声明予以谴责;因违反上

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北新建材承诺:

1、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除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公

司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0%。

2、减持方式。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具体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

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在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

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声明予以谴责;因违反上

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持股 5%以上股东湖北省投承诺:

1、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除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公

司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50%。

2、减持方式。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具体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

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在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

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声明予以谴责;因违反上

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武钢集团承诺:

1、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若日后中国证监会要求延长锁定期,

保证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2、减持方式。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在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果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或处罚,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声明予以谴责。

三、有关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如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

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回购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确定回购价格,并不得低于

回购时的市场价格。

2、如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烽火创投承诺:

1、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将督促公

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指示选举的董事提议召开董

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同时,承诺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公司

原限售股份(如有),将按照购回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确定购回价格,并不得低于

购回时的市场价格。

2、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3、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现金分

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科院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鲁国庆、夏存海、陈建华、江山、杨

艳军、宋世炜、吴道万、何对燕、危怀安、李秉成、秦伟、陈继哲、刘鹏、阮淑

珍、董雷、张绍运、陈宏波、印新达、林海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司本次 IPO 聘请的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司本次 IPO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公司本次 IPO 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

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

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

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

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四、股价稳定计划

公司制定了《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拟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上市后的股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目标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将于第 20 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收盘后

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

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

司股价的义务。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

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经协商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

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启动日起的 3 个交易日内组织安排召开董事会事宜,

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

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

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

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

作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

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

通知债权人,如有需要则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

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

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情况予以公告。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履行回购计划。

2、增持公司股份

如公司情况满足监管机构对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之规定,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控

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增持计划,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增持义务人(以下简称“增持义务人”),通过以下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经协商若控股股东决定以增持公司

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日起的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

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如果需要履行国有

资产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

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

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

原则上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等,

在实施了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

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

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

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

上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

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等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

手续。

增持义务人应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本次增持公

司 A 股股票的具体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

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的 2 日内予以公告。自公

告后第 1 个交易日起,增持义务人可开始实施本次增持计划。该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价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

件,则增持义务人将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履行增持计划。

公司应将已做出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

3、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

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

施时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

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

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2、公司无合理理由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应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包括社会公众投

资者)实施现金分红。

3、若公司控股股东如已书面通知公司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但无合理理由

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对该等股东的股东分红,同时其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若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已书面通知公司增持

股份的具体计划,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该等

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及/或股东分红,同时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将不得转让,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

等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

员。

5、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义务的规定,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预案关于稳定股价的义务。

6、本公告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

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后,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

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拒不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主营业务为向用户提供光纤传感技术安全监测系统产品及相关服务。报

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总体呈现稳步发展、平稳增长的态势;未来,随着光纤传

感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入,以及物联网的进一步建设,公司所处的光纤传感器及智

能仪器仪表行业正处于重要发展期,市场前景可期。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

场开拓风险、技术创新风险等。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

通过加强市场开拓、推进产品技术创新、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加强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措施,从而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

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一)加强市场开拓,提升公司收入水平

为了加强市场开拓,公司计划在销售服务网络建设方面投入更多的资源:一

方面公司拟建立全国营销与服务体系,构建一个与光纤传感监测系统产业化应用

相配套的、有特色的营销网络和工程服务平台,以满足客户本地化的服务需求,

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另一方面在销售团队的建设方面,公司坚持以建设专业型

团队为目标,加强销售人员的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使公司的销售工程师具有

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与行业应用知识,能够为客户在提升效率、增强品质与降低

成本等方面提供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切实具备为客户创造价值的能力。通过上述

措施以保持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提升收入水平。

(二)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

光纤传感技术作为一门多学科交叉的新兴技术,持续不断地研发投入并进行

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是公司未来保持快速发展、提高股东回报的基础。因此,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技术和产品的投入,巩固公司在光纤传感器设计制作、信号

采集处理及集成应用系统为核心的技术优势,保持公司在国内同行业的技术领先

地位。同时,公司将在目前领先的光纤传感技术基础上对可能应用的前沿领域进

行探索,对相关关键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和技术储备,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测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

的技术研发能力,推进公司产品、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增强公司营销及售后服务

实力。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光纤传感智能监测系统产业化升级项目、光纤

传感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

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现有核心技术的领先优势和产业化

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光纤传感技术的研究能

力和创新能力,完善公司现有光纤传感技术应用领域的产品性能,丰富产品功能,

提升公司产能规模及营销服务实力,最大程度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能大幅增加

公司的营业收入,相应提高公司的利润总额,公司的成长性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

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

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

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全面推进预算管理,

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

营和管控风险。

(五)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已对《关于公司股东

2014 年-2016 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了审议,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

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

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如下: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章程(草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2.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

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上;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

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

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4.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

进行现金分红,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存在以前年度未

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5.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7.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2014 年-2016 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东 2014 年-2016 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 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积

极稳定的分红政策和方案。

(1)公司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利润分配。若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

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2)2014 年-2016 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

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3)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未来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尽管本公司目前暂

无具体的收购兼并计划,但未来将通过投资、兼并等方式对行业内竞争对手进行

横向整合,最终成为一家“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光纤传感及智能仪器仪表公

司,是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重点。未来公司将本着对股东有利、对公司发展有

利的基本原则,围绕核心业务,适时、稳妥地兼并收购,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整体

竞争力。综上所述,2014-2016 年,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若当年存在重大资

金支出,则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若当年不存在

重大资金支出,则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重大资

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募投项目除外。

(4)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 公司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将采取积极的沟通措施。

(1)公司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

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对分红

议案进行表决。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审议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以及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日前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前后的

新老股东共享。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科院、控股股东烽火创投已分别就避免与发行人发

生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实际控制或将来有可能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

“可能的竞争方”),承诺如下:

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以下简

称“竞争性业务”)的情形;

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其他方合作,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竞争性

业务;也不会投资于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以避免对

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者间接的业务竞争;

不会促使其他可能的竞争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竞争性业务;在

任何情况下,当可能的竞争方发现自己从事竞争性业务时,可能的竞争方将无条

件自愿放弃该业务;

可能的竞争方不会向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

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管道、客户信息支持;

如发行人未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而与可能的竞争方及可能的竞争方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产生或可能产生同业竞争情形,可能的竞争方及其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企业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避免竞争:A、停止生产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产品或业务;B、将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依法注入到发行

人;C、将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D、采取其

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如可能的竞争方及可能的竞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来开展与发行人

形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可能的竞争方保证将按照该项业务所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金额向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自身特殊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收益;

以上承诺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股份公司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

撤销的。”

八、避免、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科院、控股股东烽火创投、持股 5%以上股

东北新建材、湖北省投已分别就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作出承诺,主

要内容如下:

“1、本企业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理工光科”)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理工光科(包

括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理工光科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理工光科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

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

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2、本企业承诺在理工光科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本企业控制的公司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本企业将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企业将不会要求和接受理工光科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

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4、本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理工光科以及理工光科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理工光科的资金、利润。”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武钢集团已就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

交易作出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将诚信和善意履行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理工光科及

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

依法签订规范的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理工光

科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

同期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2、本公司承诺在理工光科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公司将不会要求和接受理工光科交易时给予的与其同期在同类市场公

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4、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理工光科以及理工光科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理工光科的资金、利润。”

目前,上述承诺履行情况良好。

九、控股股东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科院、控股股东烽火创投已经出具了《确认函》,

确认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来被任何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全部或部分应缴未缴的

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保证将连带地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

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

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61号)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

超过1,4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

式,网上发行数量1,400万股,发行价格为13.91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75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理工光科”,股票代码

“300557”。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1,400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上市交

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11月1日

3、股票简称:理工光科

4、股票代码:300557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566.854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网上发行的1,400万股股份

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 占发行后

股东名称 可上市交易日期

(万股) 股本比例

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

1,421 25.526% 2019 年 11 月 1 日

投资有限公司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

753.573 13.537% 2017 年 11 月 1 日

公司(000786)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263.2396 4.729% 2017 年 11 月 1 日

湖北省投资公司 234.9448 4.220% 2017 年 11 月 1 日

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有

136.3182 2.449% 2017 年 11 月 1 日

限公司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

140.25 2.519% 2017 年 11 月 1 日

公司(000707)

深圳市新产业创业投资

137.5 2.470% 2017 年 11 月 1 日

有限公司

湖北双龙科技开发有限

134.75 2.421% 2017 年 11 月 1 日

公司

姜德生 100 1.796% 2017 年 11 月 1 日

湖北省仪器仪表总公司 69.1014 1.241% 2017 年 11 月 1 日

北京广达盛世科技有限 64.5

首次公开发行 1.159% 2017 年 11 月 1 日

公司

前已发行股份 武汉市湖光传感有限责 51.81

0.931% 2017 年 11 月 1 日

任公司

江山 50 0.898% 2017 年 11 月 1 日

紫光捷通科技股份有限 43.5

0.781% 2017 年 11 月 1 日

公司

车卡佳 30 0.539% 2017 年 11 月 1 日

武汉三联水电控制设备

27.94 0.502% 2017 年 11 月 1 日

有限公司

陈宏波 15 0.269% 2017 年 11 月 1 日

徐一旻 15 0.269% 2017 年 11 月 1 日

谢竞 15 0.269% 2017 年 11 月 1 日

印新达 15 0.269% 2017 年 11 月 1 日

王立新 15 0.269% 2017 年 11 月 1 日

林海 11 0.198% 2017 年 11 月 1 日

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9.2135 0.166% 2017 年 11 月 1 日

武汉市经济技术市场发

9.2135 0.166% 2017 年 11 月 1 日

展中心

李晓辉 10 0.180% 2017 年 11 月 1 日

宋焰 10 0.180% 2017 年 11 月 1 日

祁耀斌 8 0.144% 2017 年 11 月 1 日

王月明 8 0.144% 2017 年 11 月 1 日

王全军 8 0.144% 2017 年 11 月 1 日

李丰 8 0.144% 2017 年 11 月 1 日

胡军 8 0.144% 2017 年 11 月 1 日

陈华荣 8 0.144% 2017 年 11 月 1 日

周祖德 6 0.108% 2017 年 11 月 1 日

王洪海 6 0.108% 2017 年 11 月 1 日

李维来 6 0.108% 2017 年 11 月 1 日

邓承伟 6 0.108% 2017 年 11 月 1 日

梁磊 6 0.108% 2017 年 11 月 1 日

周次明 6 0.108% 2017 年 11 月 1 日

戴珩 6 0.108% 2017 年 11 月 1 日

张东生 6 0.108% 2017 年 11 月 1 日

许儒泉 6 0.108% 2017 年 11 月 1 日

曾永前 5 0.090% 2017 年 11 月 1 日

严东海 5 0.090% 2017 年 11 月 1 日

廖海鹏 5 0.090% 2017 年 11 月 1 日

黄幸 5 0.090% 2017 年 11 月 1 日

董雷 5 0.090% 2017 年 11 月 1 日

刘泉 4 0.072% 2017 年 11 月 1 日

余海湖 4 0.072% 2017 年 11 月 1 日

甘维兵 4 0.072% 2017 年 11 月 1 日

童杏林 4 0.072% 2017 年 11 月 1 日

岳丽娜 4 0.072% 2017 年 11 月 1 日

何伟 4 0.072% 2017 年 11 月 1 日

黄俊 4 0.072% 2017 年 11 月 1 日

南秋明 4 0.072% 2017 年 11 月 1 日

林斌 4 0.072% 2017 年 11 月 1 日

杨燕 4 0.072% 2017 年 11 月 1 日

李盛 4 0.072% 2017 年 11 月 1 日

陆竞晓 4 0.072% 2017 年 11 月 1 日

张翠 4 0.072% 2017 年 11 月 1 日

熊家国 4 0.072% 2017 年 11 月 1 日

范典 4 0.072% 2017 年 11 月 1 日

杨明红 4 0.072% 2017 年 11 月 1 日

朱汉川 3 0.054% 2017 年 11 月 1 日

李珉端 3 0.054% 2017 年 11 月 1 日

王剑 3 0.054% 2017 年 11 月 1 日

何军 3 0.054% 2017 年 11 月 1 日

熊艳 3 0.054% 2017 年 11 月 1 日

蔡兰霞 3 0.054% 2017 年 11 月 1 日

周晓洛 3 0.054% 2017 年 11 月 1 日

杨智龙 3 0.054% 2017 年 11 月 1 日

张绍运 3 0.054% 2017 年 11 月 1 日

宋鹏 3 0.054% 2017 年 11 月 1 日

刘简 3 0.054% 2017 年 11 月 1 日

刘刚 3 0.054% 2017 年 11 月 1 日

陈红清 3 0.054% 2017 年 11 月 1 日

张胜 3 0.054% 2017 年 11 月 1 日

杨甦 3 0.054% 2017 年 11 月 1 日

燕虹 3 0.054% 2017 年 11 月 1 日

廖楚柯 2 0.036% 2017 年 11 月 1 日

倪才安 2 0.036% 2017 年 11 月 1 日

郭析让 1 0.018% 2017 年 11 月 1 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140 2.515% 2017 年 11 月 1 日

小计 4,166.854 74.851% -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400 25.149% 2016 年 11 月 1 日

股份

小计 1,400 25.149% -

合计 5,566.854 100.00% -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1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所持股份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2020年5月1日);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江山、陈宏波、印新达和林海承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自动延长6

个月的锁定期(2018年5月1日)。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

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han Ligong Guangke CO.Ltd.

注册资本: 4,166.854万元(本次发行前)

5,566.854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鲁国庆

成立日期: 2000年8月29日

公司住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

电话: 027-87677726

传真: 027-87665287

董事会秘书: 林海

网址: http://www.wutos.com/

电子信箱: info@wutos.com

经营范围: 光纤传感、仪器仪表、光机电器件、计算机软、硬件等技术

及产品的开发、技术服务及咨询、开发产品制造、销售;承

接自动化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维护;自动化办

公设备、机电设备、仪表及电子产品生产、销售;钢材、钢

铁炉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计算机销售;机械设备安装

及维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

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

品;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

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三来一

补”业务;消防器材开发研制、生产、销售;消防工程设计、

制造、安装;消防设备的销售;消防器材的维护及修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所属行业: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发 布 的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 GB/T

4754-2011),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制造业”中的“专用仪器

仪表制造”(代码为C402);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制造

业”中的“仪器仪表制造业”(代码为C40)。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光纤传感器与智能仪器仪表、光纤传感系统、

物联网应用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技术服务,其主

营业务为向用户提供光纤传感技术安全监测系统产品及相

关服务,按其具体内容可以划分为光纤油罐火灾报警系统、

光纤隧道火灾报警系统、电力设备光纤在线监测系统及光纤

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等。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序 发行后持股 占发行后总

姓名 职务 任期期限 持股方式

号 数量(万股) 股本比例

2014 年 5 月 12 日

1 鲁国庆 董事长 0 0 -

-2017 年 5 月 11 日

2014 年 5 月 12 日

2 夏存海 董事 0 0 -

-2017 年 5 月 11 日

2014 年 5 月 12 日

3 陈建华 董事 0 0 -

-2017 年 5 月 11 日

2014 年 5 月 12 日

董事

-2017 年 5 月 11 日

4 江山 50 0.898% 直接持股

2014 年 5 月 19 日

总经理

-2017 年 5 月 18 日

董事 2014 年 5 月 12 日

5 杨艳军 0 0 -

-2017 年 5 月 11 日

董事 2014 年 5 月 12 日

6 宋世炜 0 0 -

-2017 年 5 月 11 日

董事 2014 年 5 月 12 日

7 吴道万 0 0 -

-2017 年 5 月 11 日

董事 2014 年 11 月 7 日

8 何对燕 0 0 -

-2017 年 5 月 11 日

董事 2014 年 11 月 7 日

9 危怀安 0 0 -

-2017 年 5 月 11 日

董事 2014 年 5 月 12 日

10 李秉成 0 0 -

-2017 年 5 月 11 日

董事 2014 年 5 月 12 日

11 秦伟 0 0 -

-2017 年 5 月 11 日

2014 年 5 月 12 日

12 陈继哲 监事会主席 0 0 -

-2017 年 5 月 11 日

2014 年 5 月 12 日

13 刘鹏 监事 0 0 -

-2017 年 5 月 11 日

2014 年 5 月 12 日

14 董雷 监事 5 0.090% 直接持股

-2017 年 5 月 11 日

2014 年 5 月 12 日

15 张绍运 监事 3 0.054% 直接持股

-2017 年 5 月 11 日

2015 年 6 月 16 日

16 阮淑珍 监事 0 0 -

-2017 年 5 月 11 日

2014 年 5 月 19 日

17 陈宏波 副总经理 15 0.269% 直接持股

-2017 年 5 月 18 日

2014 年 5 月 19 日

18 印新达 副总经理 15 0.269% 直接持股

-2017 年 5 月 18 日

财务总监、董 2014 年 5 月 19 日

19 林海 11 0.198% 直接持股

事会秘书 -2017 年 5 月 18 日

合计 99 1.778%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烽火创投持有发行人 1,421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的 34.102%;本次发行 1,400 万股,烽火创投持股比例下降至 25.526%。

1、控股股东: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烽火创投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发行后 25.526%的股份,其基本

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9126274J

成立时间:2008 年 9 月 23 日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

实收资本:12,500 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 88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 88 号

主营业务: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

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

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不存在同业竞争

烽火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6,200 49.60%

深圳市建元信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000 24.00%

深圳市鑫成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450 11.60%

袁华章 1,250 10.00%

大连开元泓道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00 4.80%

合计 12,500 100%

2、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武汉邮科院持有烽火科技 92.69%股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

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4414395535

成立时间:1998 年 9 月 23 日

注册资金:203,324.38 万元

经济性质:国有经济

注册地址:洪山区邮科院路 88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 88 号

主营业务:通信、电子信息、自动化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

开发产品的销售;通信工程设计、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境外通信工程和境内

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

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不存在同业竞争

2003 年 10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03〕88 号),

授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武汉邮科院履行出资人职责,邮科院成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的中央企业之一。

武汉邮科院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3,324.38 100%

合计 203,324.38 100%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25,745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

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

1 1,421.0000 25.53%

2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753.5730 13.54%

3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263.2396 4.73%

4 湖北省投资公司 234.9448 4.22%

5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0.2500 2.52%

6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 140.0000 2.51%

7 深圳市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37.5000 2.47%

8 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36.3182 2.45%

9 湖北双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34.7500 2.42%

10 姜德生 100.0000 1.80%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400万股,全部为新股

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13.91元/股。

对应的发行市盈率:

1、发行前市盈率:17.2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发行后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

行的方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1,400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95,511,491,500股,

中签率为0.0146579221%,有效申购倍数为6,822.24939倍。

本次网上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26,874股,全部由主承销商

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91957%。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474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

年10月2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

验字(2016)010131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2,731.08万元,具体如下:

费用项目 金额

承销保荐费 1,811.08万元

审计、评估及验资费 430.00万元

律师费 110.00万元

拟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50.00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30.00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1.9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16,742.92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58元(按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68元/股(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中审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众环审字

(2016)012288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

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16年1-9月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2016年1-9月比较式合并资产负债

表、比较式合并利润表及当期合并现金流量表详见附件)

一、2016 年 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320,751,666.50 314,335,512.89 2.04%

流动负债(元) 79,088,939.27 88,689,375.93 -10.82%

总资产(元) 363,032,780.99 358,341,161.64 1.3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270,373,622.60 254,788,410.65 6.1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6.49 6.11 6.12%

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112,659,229.59 83,437,494.74 35.02%

营业利润(元) 6,475,102.66 -1,696,981.37 381.57%

利润总额(元) 16,911,386.58 7,660,121.71 120.7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15,585,211.95 6,692,146.99 132.8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12,595,902.21 4,016,185.52 213.63%

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7 0.16 131.2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30 0.10 200.00%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94% 2.92% 103.42%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

4.80% 1.75% 174.29%

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38,249,013.77 -23,311,508.09 -64.0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92 -0.56 -64.29%

注:每股净资产及每股收益以发行前股本计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说明

2016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35.02%,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

长;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381.57%、120.77%和132.89%。公司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增长主要系公司2016年

1-9月光纤油罐火灾报警系统产品及光纤周界入侵报警系统产品收入增长较多,

同时期间费用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所致。

(二)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2016年9月末,公司资产总额363,032,780.99元、流动资产320,751,666.50

元、流动负债79,088,939.27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70,373,622.60

元。流动负债较上年末略有下降,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

有者权益较上年末保持稳定上升。

(三)现金流量说明

2016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8,249,013.77元,较上

年同期有一定幅度减少,主要系2016年1-9月在公司营业收入出现一定幅度增长

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大部分尚未到付款期,使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

现金较少所致。

三、2016 年 1-12 月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

日至2016年年底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

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并考虑上市发

行支出等,公司2016 年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20,424.52万元至22,977.59万元,较

上年同期上升11.20%至25.10%;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预计为4,280.95万元至

4,963.39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12.35%至30.26%。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本公司自2016年10月19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4室

保荐代表人:叶强、方欣

电话:(021)38889888

传真:(021)54047982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申

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

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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