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公司《安
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8.85 万
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董建平
黄攸立
马有海
201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