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
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依法指定的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
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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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
所报送其要求的有关资料,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资格未提出异议的,
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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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
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的人选。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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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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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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