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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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罗爱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力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安光辉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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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1,944,228,836.16 1,940,801,275.08 0.1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755,809,116.48 717,023,907.86 5.41%
(元)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增减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448,371,901.32 -18.90% 1,191,045,939.65 -33.2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462,690.48 -35.88% 30,109,298.47 -82.11%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17,289,698.42 -183.32% -3,859,156.05 -102.40%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536,109,202.35 -289.12%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396 -35.82% 0.0771 -82.1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396 -35.82% 0.0771 -82.1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10% -1.94% 4.09% -24.10%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42,435,255.61 宝安国土局土地补偿款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财政奖励、扶持资金、院士站补
2,862,561.30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助等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
583,402.92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
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501,928.69
减:所得税影响额 11,240,848.06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173,845.94
合计 33,968,454.52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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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3,350 0
股股东总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京基集团有限公
境内非国有法人 31.65% 123,677,371 0 质押 101,361,622
司
深圳市华超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 境内非国有法人 29.85% 116,641,816 0 质押 8,000,000
司
王世忱 境内自然人 2.26% 8,824,070 0
罗豫西 境外自然人 2.17% 8,478,326 0
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约定 其他 2.16% 8,447,859 0
购回专用账户
高春雷 境内自然人 2.11% 8,261,894 0
深圳市吴川联合
企业家投资有限 境内非国有法人 1.94% 7,576,100 0
公司
季圣智 境内自然人 1.81% 7,086,908 5,315,181 质押 5,049,500
上海北信瑞丰资
产-工商银行-
北信瑞丰资产东 其他 1.23% 4,809,096 0
海 1 号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广州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期
其他 1.22% 4,780,700 0
货北海 1 号资产
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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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123,677,371 人民币普通股 123,677,371
深圳市华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116,641,816 人民币普通股 116,641,816
司
王世忱 8,824,070 人民币普通股 8,824,070
罗豫西 8,478,326 人民币普通股 8,478,32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约定
8,447,859 人民币普通股 8,447,859
购回专用账户
高春雷 8,261,894 人民币普通股 8,261,894
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
7,576,100 人民币普通股 7,576,100
公司
上海北信瑞丰资产-工商银行-
北信瑞丰资产东海 1 号专项资产管 4,809,096 人民币普通股 4,809,096
理计划
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期
4,780,700 人民币普通股 4,780,700
货北海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深圳宝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4,751,101 人民币普通股 4,751,101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自然人股东季圣智是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 31.66%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2、京基集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团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疑似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已就此
说明 向监管部门举报,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尚待监管部门核查确认。3、本公司未知其余
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1、高春雷有 6,131,370 股通过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进行融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
资融券;2、王世忱有 1,957,151 股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户进行融资融券。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报告期内,公司普通股股东卢诗玮通过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持股数量为8,447,859股。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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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执行暨关于依法向监管部门举报公司股东在买卖公司股票过程中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进展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9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向监管部门举报公司股东在买卖公
司股票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议案》,董事会责成公司就股东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追究包括但不
限于提起诉讼,就相关违法行为向监管部门进行依法举报,恳请监管部门对有关股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维护公司和广
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公司执行落实情况说明如下:
针对林志、京基集团在买卖上市公司(康达尔)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监局提交了《关于举报股东林志等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报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深
圳证监局提交了《关于举报股东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报告》;于2015
年12月21日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了《关于举报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报告》;
于2016年1月8日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了《关于举报林志等十名自然人股东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在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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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深圳证监局于2015年9月25日向公司出具了《告知书》(深证非信告字【2015】446号),回复称正在核查中;
于2015年12月7日向公司出具了《答复函》(深证非信复字【2015】446号),答复称针对公司投诉事项已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于2015年12月31日向公司出具了《告知书》(深证非信告字【2015】805号),回复称正在
核查中;于2016年1月18日向公司出具了《告知书》(深证非信告字【2016】19号),回复称正在核查中。
(二)公司诉股东林志等人短线交易案情况
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股东林志上缴短线交易所得收益的
议案》,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要求林志等13名自然人向公司上缴股票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此,公司董事会
已以书面方式和电话方式要求股东林志向公司上缴股票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但股东林志一直未向公司上缴股票短线交易所得
收益。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本公司返还短线
交易所获收益5725446.12元(暂计数额);2、被告支付本公司上述款项所产生的预期付款利息547,760.49元(计算至2015年
7月20日止);3、被告对上述全部归还收益及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案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157号),裁定驳回被告谭帝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6
年7月6日,本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日,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三)公司股东林志诉本公司决议撤销案情况
公司股东林志以其实际控制的十三个账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81%,而非其本人实际仅持有公司1.34%的股份,本公
司未将股东林志于2015年6月16日提交的两项临时提案提请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存在程序违法为由,于
2015年8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在 2015 年9月15日的《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071)。
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929号)等文件。
本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
法院审理。本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收到股东林志的民事上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裁定撤销(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929
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案号为:
【2016】粤03民辖终402号),裁定准许林志撤回管辖权上诉,现本案已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5月18
日,本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日,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四)公司依法对公司股东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提起诉讼
鉴于林志、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陈浩南、陈立松、谭帝土、赵标就、温敏、邱洞明、杨开金、凌建兴、刘彬彬、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等人在买卖公司股票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为避免公司以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继续受损,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1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对公司股东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提起诉讼的议案》。
依据董事会决议,公司就股东林志、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陈浩南、陈立松、谭帝土、赵标就、温敏、邱洞明、
杨开金、凌建兴、刘彬彬、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等人违法增持公司股票事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
年12 月9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广东高院已经受理此案,案号为(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
第36 号(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在 2015年 12 月1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5-105)。
在案件审理期间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3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广
东省高省高院(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18日公司收到最高院管辖
权异议裁定书,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截至本报告日,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五)公司股东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诉本公司公司决议无效案情况
公司股东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以下合称“原告”)于2015年12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本公司(被告)于2015 年11 月26 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直接侵害股东法定权利,依法应属无效决议。原告就此
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于2015 年11月26 日作出的第八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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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无效;2、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同时,原告
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前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限制原告行
使作为本公司股东(暂计至2015年12月3日,原告合计持有本公司96,658,221股股票)所享有的表决权、提案权、参加股东大
会的权利等各项股东权利。(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在2015年12月22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5-107)。
公司于2015 年12 月18 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罗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林志、京基集团有限
公司、王东河诉本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146 号。本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收到深圳市
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6月17日,公司收到福
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书显示,原告林志、王东河在本案庭审结束后申请撤诉,法院已另行裁定允许。
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如下:一、被告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的“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改正行为前不得对其持有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决议无效;二、被告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的“林志、
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违法所得(即违法增持公司股票及减持该股票所获得的收益)上交上市公司”的决议无效;三、
被告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的“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将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
减持至合计持有比例5%以下”的决议无效;四、被告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的“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
行动人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决议无效;五、驳回原告京基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
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2016年10月11日,本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
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
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股权激励承诺
深圳市华超
控股股东承 2011 年 11 月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投资控股集 长期 正在履行
诺书 19 日
团有限公司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是
四、对 2016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业绩预告情况:同向大幅下降
业绩预告填写数据类型:区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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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 上年同期 增减变动
累计净利润的预计数(万元) 1,000 -- 3,000 20,398 下降 85.29% -- 95.1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56 -- 0.0768 0.5220 下降 85.29% -- 95.10%
1、 本年度房地产开发业务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大幅减少; 2、 本年度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子
业绩预告的说明
公司实现利润比上年同期大幅减少。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接待时间 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类型 调研的基本情况索引
2016 年 07 月 05 日 电话沟通 个人 询问年度股东大会事宜
2016 年 07 月 14 日 电话沟通 个人 询问年度股东大会事宜
2016 年 07 月 20 日 电话沟通 个人 询问年度股东大会事宜
2016 年 08 月 01 日 电话沟通 个人 询问股东大会决议
2016 年 08 月 10 日 电话沟通 个人 询问地产项目工作进展
2016 年 08 月 22 日 电话沟通 个人 询问半年报情况
2016 年 09 月 05 日 电话沟通 个人 询问临时股东大会事宜
2016 年 09 月 12 日 电话沟通 个人 询问临时股东大会事宜
2016 年 09 月 13 日 电话沟通 个人 询问股东登记事宜
2016 年 09 月 20 日 电话沟通 个人 询问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事宜
2016 年 09 月 27 日 电话沟通 个人 询问深交所关注函相关事宜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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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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