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八届五次董事会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核查,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0 名激励对象第二
个解锁期股票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
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
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锁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鲁桂华
韩志国
张双才
2016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