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重工: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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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5 证券简称:海陆重工 公告编号:2016-043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4,975,565 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11 月 2 日

一、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148号文《关于核准苏州海陆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钱仁清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钱仁清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数量为104,234,524股,所发行股份于2015年10

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上

市日为2015年11月2日。新增股份后公司总股本为620,634,524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做承诺

(一)交易对方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1)、本人已向海陆重工提交全部所需文件及相关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

版和电子版资料均完整、真实、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

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本人保证将及时向海陆重工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

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

-1-

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持有的海陆重工的股份。

(二)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海陆重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钱仁清等19名自然人以资产认

购而取得的海陆重工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12个月之后,在盈

利承诺期内若实现盈利承诺,或者虽未实现盈利承诺但履行完毕盈利补偿,补偿

义务人即业绩承诺方(即钱仁清、周菊英、邵巍、王燕飞)按照下表所示比例分

三期解禁可转让股份。相应股份解禁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名称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持有本次发行股份合计数(股)

1 钱仁清 30% 30% 40% 50,895,765

2 周菊英 30% 30% 40% 5,700,326

3 邵巍 30% 30% 40% 4,885,993

4 王燕飞 30% 30% 40% 4,885,993

合计 66,368,077

第一期应在股份上市之日满 12 个月且实现盈利承诺或充分履行补偿义务

后方可解除限售;

第二期应在股份上市之日满24个月且实现盈利承诺或充分履行补偿义务后

方可解除限售;

第三期应在股份上市之日满36个月且实现盈利承诺或充分履行补偿义务后

方可解除限售。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约定。

(三)钱仁清、周菊英、邵巍、王燕飞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海陆重工之间将尽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

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将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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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公平操作,并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海陆重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在

任何情况下,不会要求海陆重工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

(四)钱仁清、周菊英、邵巍、王燕飞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内(继续持股或任职的,在继续持股或任职期间

及不再持股或离职后三年内),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得在中国境

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海陆重工、格锐环境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

得直接或间接在与海陆重工、格锐环境有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任职或拥有权益。本人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必须经海陆重工批准同意。

如本人三年内从格锐环境或海陆重工离职视同于放弃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海陆重工未解锁部分股份及其相应权益,应当将未解锁部分股份按照本人离职

当日股票收盘价计算的金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海陆重工 (如离职当日为非交易

日的,则以离职日下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为准)。同时上述安排并不冲抵或

免除本人应当向海陆重工或格锐环境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若违背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海陆重工或格锐环境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

失。

(五)交易对方关于最近五年内无违法行为的承诺

截至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含证券市

场以内的行政处罚、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以及其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处罚)、刑事

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六)钱仁清、周菊英、邵巍、王燕飞业绩承诺

根据《利润预测补偿协议》,格锐环境的全体自然人股东钱仁清、周菊英、

邵巍、王燕飞与公司约定,其承诺格锐环境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合并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600万元、5,600万元、6,400万元。

前述所述实现净利润,以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

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1049号”审计报告,

经审计的格锐环境公司2015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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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净利润为46,954,646.31元,2015年度业绩承诺已实现。

2、上述承诺均已严格履行。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

上市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 日。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4,975,56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6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19 名自然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1 钱仁清 50,895,765 15,268,729

2 周菊英 5,700,326 1,710,097

3 邵巍 4,885,993 1,465,797

4 王燕飞 4,885,993 1,465,797

5 张晓冬 4,071,661 4,071,661

6 朱益明 2,442,997 2,442,997

7 袁建龙 2,442,997 2,442,997

8 陆守祥 1,221,498 1,221,498

9 宋颖萍 814,332 814,332

10 马建江 407,166 407,166

11 陈健 407,166 407,166

12 孙建国 407,166 407,166

13 陈建平 407,166 407,166

14 郭云峰 407,166 407,166

15 郭德金 407,166 407,166

16 孙联华 407,166 407,166

17 蔡国彬 407,166 407,166

18 吴惠芬 407,166 40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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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张学琴 407,166 407,166

合 计 81,433,222 34,975,565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海陆重工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海陆重工限售股份持有人严

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业绩补偿承诺等义务。海陆重工与本次

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海陆重工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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