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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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世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何臻祯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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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778,855,626.62 1,045,859,498.31 -25.5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73,974,554.20 446,901,049.59 -16.32%
(元)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增减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62,910,514.66 -47.17% 198,722,599.99 -25.5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080,338.23 -117.02% -72,748,289.38 -522.08%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14,362,121.73 17.83% -74,422,510.50 11.36%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2,128,597.46 96.12%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5 -116.13% -0.27 -55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5 -116.13% -0.27 -55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69% -24.73% -17.72% -21.76%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37,199.25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1,660,7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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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债务重组损益 474,549.6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30,583.77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6,662.59
合计 1,674,221.12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9,410 0
股股东总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周世平 境内自然人 19.74% 53,310,218 48,058,487 质押 48,660,100
张有兴 境内自然人 7.22% 19,500,250
黄国英 境内自然人 6.43% 17,366,713 13,663,407
林大春 境内自然人 3.34% 9,018,094 4,509,047 质押 7,018,094
云南惠泉投资合 境内非国有法人 3.15% 8,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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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企业(有限合
伙)
大业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大业信
托三元达证券 境内非国有法人 3.13% 8,456,313
投资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
陈军 境内自然人 2.98% 8,040,000
劲霸投资控股有
境内非国有法人 2.86% 7,719,500
限公司
黄海峰 境内自然人 2.62% 7,068,093 4,884,047
黄新瑶 境内自然人 2.59% 7,000,00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张有兴 19,500,250 人民币普通股 19,500,250
云南惠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8,5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8,500,000
伙)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业信
托三元达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8,456,313 人民币普通股 8,456,313
计划
陈军 8,040,000 人民币普通股 8,040,000
劲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719,500 人民币普通股 7,719,500
黄新瑶 7,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7,000,000
周世平 5,251,731 人民币普通股 5,251,731
林大春 4,509,047 人民币普通股 4,50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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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英 3,703,306 人民币普通股 3,703,306
黄海峰 2,184,046 人民币普通股 2,184,046
上述股东中,“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业信托.三元达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
周世平先生委托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信托计划,周世平先生拥有该信托计划所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持三元达股东对应的股东权利。黄国英、张有兴、林大春、陈军、劲霸投资控股有限公
说明
司、黄海峰为公司发起人。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未知其他股东及与前十名股东之间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 上述股东中,周世平先生通过信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232,235 股。
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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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货币资金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50.57%,主要系公司本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所致。
2、应收保理款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100%,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期收回到期
保理款所致。
3、应收利息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100%,主要系公司本期收到利息所致。
4、其他流动资产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100%,主要系公司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增加所致。
5、无形资产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174.29%,主要系公司本期开发支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无形资产所致。
6、开发支出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100%,主要系公司本期开发支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无形资产及部分研发项
目停止开发转费用所致。
7、长期待摊费用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55.41%,主要系公司本期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所致。
8、短期借款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46.01%,主要系公司本期偿还到期借款所致。
9、应付票据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100%,主要系公司本期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所致。
10、应付职工薪酬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75.40%,主要系公司本期支付期初预提的年终奖金所致。
11、应交税费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91.24%,主要系公司本期缴纳上年度期末增值税额及企业所得税所致。
12、应付利息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100%,主要系公司本期借款利息到期偿还所致。
13、递延收益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81.51%,主要系公司本期递延收益摊销所致。
14、少数股东权益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164.03%,主要系公司本期子公司亏损所致。
二、经营收入及费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投资收益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100%,主要系公司本期未发生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所致。
2、营业外收入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60.28%,主要系公司本期政府补助及债务重组利得减少所致。
3、营业外支出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39.53%,主要系公司本期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减少所致。
4、所得税费用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99.45%,主要系公司本期利润总额减少所致。
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522.08%,主要系公司上年同期全资子公司三元达网络公司股份转让产生
投资收益,本期未发生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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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少数股东损益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60.41%,主要系公司本期新增孙公司上海采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亏损
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加96.12%,主要系公司本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减少及全资子
公司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期收回到期保理款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105.12%,主要系公司本期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减少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399.13%,主要系本期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2年8月20日,重庆倍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嘉公司)以本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本公司返还因买卖合同而收取的货款3,212,390.00元,支付违约金6,824,365.31元(包括直接损失)。本公司于2012
年10月10日对倍嘉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倍嘉公司向本公司立即支付货款7,287,86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00.00元。2013
年6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
(一)倍嘉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货款7,287,86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287,860.00元为基数,从
2010年4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倍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倍嘉公
司不服,于2013年7月23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2日进行了开庭
审理。2014年7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为:重庆倍嘉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元达支付货款7,287,860.00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从2010年5月5
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以7,017,852.5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287,86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上浮30%计算)。2014年12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截至2016年10月28日,
该案尚未执行完毕。二审判决生效后,倍嘉公司不服,于2015年2月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本公
司返还倍嘉公司已支付货款3,212,390.00元及支付倍嘉公司违约金6,824,365.31元(包括直接损失)。2016年9月12日,最
高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该案。截至 2016年10月28日,该案尚未裁决。
2、2015年7月31日,贾洁以广州佳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佳粤)和本公司为被告,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
院(现更名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佳粤和本公司共同退还货款153.84万元,赔付购货款利息14.217807
万元(从2013年12月27日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项全部被清偿之
日止),赔偿430万元。2016年5月20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穗萝法西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
书】,主要内容为:(一)广州佳粤应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贾洁退还货款1,538,400.00元,同时贾洁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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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FI LM9000 4G无线路由器50台退还给广州佳粤,如不能全部退还前述产品,则应以2400元/台的价格抵扣广州佳粤应退还
给贾洁的购货款;(二)本公司应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贾洁赔偿360,000.00元;(三)驳回贾洁其他诉讼
请求。一审判决后,本公司不服,已于2016年6月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
月18日与2016年9月9日,开庭审理该案。截至2016年10月28日,该案尚未裁决。
3、2015年11月13日,上海申湾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为被告,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
司履行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发射机代理费用130,250元及其逾期利息、机房改造费用161,533.25元及其逾期利息、物业协调费
及机房首年租赁费70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
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因该案涉及第三方权利义务,法院将依
法追加,宣布择期再次开庭审理。2016年5月13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第三人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
司到庭参加诉讼。截至2016年10月28日,该案尚未判决。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
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
诺 承诺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类 时间
型
股改承诺
本人周世平,拟受让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三元达”)3600 万股股份(占三元达总股本的 13.33%),
权
现就关于避免与三元达同业竞争承诺如下:截至本人《福建
收购报告书 益 2015
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本
或权益变动 变 年 07 无明确期 报告期内正常履
周世平 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与三元达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
报告书中所 动 月 01 限 行
形。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关联方
作承诺 承 日
不以任何形式(包含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本
诺
人以他人名义、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从事、参
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三元达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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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不投资于任何三元达所从事的领域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
体,保证不与三元达存在任何同业竞争。
本人周世平,拟受让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三元达”)3600 万股股份(占三元达总股本的 13.33%),
现就关于规范与三元达关联交易承诺如下:2015 年 6 月 29 日,
本人签署《保证合同》(编号:3510012015B100000201),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向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
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24,720 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2015 年 6
权 月 29 日,本人签署《保证合同》(编号:
益 3510012015B100002201),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 2015
变 行向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合同》 年 07 无明确期 报告期内正常履
周世平
动 (编号:3510012015CE00002200)提供不超过 23,520 万元的 月 01 限 行
承 最高额保证担保。除此之外,截至本人《福建三元达通讯股 日
诺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本人
与三元达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本次转让完成后,如本
人或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与三元达(含其下属子公司)不可避
免地出现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定性文件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
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以维护三元达的
利益,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人周世平,拟受让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权
称“三元达”)3600 万股股份(占三元达总股本的 13.33%),
益 2015
现就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如下:本人已提供
变 年 07 无明确期 报告期内正常履
周世平 为出具《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动 月 01 限 行
所必需的全部资料。本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承 日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诺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资产重组时
所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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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30 日,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黄国英、
首
郑文海、张有兴、黄海峰、林大春、陈军出具了《关于关联 报告期内,郑文
黄国英、 次
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 海、黄海峰、林
郑文海、 公 不再为三
控制的企业(若有)与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按公平的市场原 大春已不再为
张有兴、 开 2008 元达 5%
则和正常的市场条件进行,并履行必经的法律程序;本人、 5%以上股东,上
黄海峰、 发 年 05 以上股东
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不要求或接受公司 述承诺在报告期
林大春 行 月 30 及具有其
给予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的第三者所能给予的条 内履行完毕。黄
(公司前 股 日 他关联关
件,不产生有损其他股东利益的交易。本人、且本人将促使 国英、张有兴在
共同控制 份 系为止
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在经营业务中不利用本人在公司 报告期内正常履
人) 承
首次公开发 的地位转移利润或从事其他行为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 行。
诺
行或再融资 益。”
时所作承诺 首
次 报告期,郑文海、
黄国英、
公 张有兴、陈军在
黄海峰、 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开 2010 公司辞职已超过
郑文海、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
发 年 05 辞职 18 18 个月,承诺履
张有兴、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行 月 17 个月后 行完毕。黄国英、
林大春、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股 日 黄海峰、林大春、
陈军、钟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份 钟盛兴在报告期
盛兴
承 内正常履行。
诺
股权激励承
诺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1、公
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许可 2015
其他对公司
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年 04 2015 年 上述承诺在报告
中小股东所 公司
配方式。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 月 03 -2017 年 期内正常履行
作承诺
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日
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2、公司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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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情
况下,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
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
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
上述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
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
议和监督。
承诺是否按
是
时履行
如承诺超期
不适用
未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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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详
细说明未完
成履行的具
体原因及下
一步的工作
计划
四、对 2016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 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2016 年度净利润(万元) -13,000 至 -10,000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938
本公司通讯行业受市场环境影响,仍处于亏损状态;公司的金融类业务处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于战略布局期及市场拓展初期,对当期利润贡献尚未释放。上述预计是按
目前情况进行测算,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计入权益的累
初始投资 本期公允价 报告期内购入 报告期内售 累计投资收
资产类别 计公允价值变 期末金额 资金来源
成本 值变动损益 金额 出金额 益
动
18,853,500 18,853,500.
其他 0.00 0.00 0.00 0.00 0.00 自有资金
.00 00
18,853,500 18,853,500.
合计 0.00 0.00 0.00 0.00 0.00 --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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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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