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关联方昆明有色冶金设
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提供委
托贷款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
份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发表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已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先提供了相关材料,我们审阅了相关材料。
二、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本事项时,关联方董事须回避表
决。
独立董事
华一新 宁 平 尹晓冰 鲍卉芳
2016年10月27日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关联方昆明有色冶金
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
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于2016年10月
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关联方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
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关联方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文
山铝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监管要求。
二、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通过云南冶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文
山铝业提供贷款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
(含 1 年)的委托贷款,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为定价
基础,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到期后还本付息,有利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文山
铝业有限公司拓展融资渠道,补充流动资金,控制融资成本,贷款利率定价公允
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公司关联方
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华一新 宁 平 尹晓冰 鲍卉芳
2016年10月28日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
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南文
山铝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已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先提供了相关材料,我们审阅了相关材料。
二、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本事项时,关联方董事须回避表
决。
独立董事
华一新 宁 平 尹晓冰 鲍卉芳
2016年10月27日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云南
文山铝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
预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监管要求。
二、该事项实施有利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顺利实施融资
租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公司关联方董
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华一新 宁 平 尹晓冰 鲍卉芳
2016 年 10 月 28 日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
云铝涌鑫铝业有限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源鑫炭素有限公司
相互提供融资担保的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云铝涌鑫
铝业有限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源鑫炭素有限公司相互提供融资担保事项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已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先提供了相关材料,我们审阅了相关材料。
二、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本事项时,关联方董事须回避表
决。
独立董事
华一新 宁 平 尹晓冰 鲍卉芳
2016 年 10 月 27 日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
云铝涌鑫铝业有限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源鑫炭素有限公司
相互提供融资担保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云铝
涌鑫铝业有限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源鑫炭素有限公司相互提供融资担保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监管要求。
二、该事项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公司关联方董
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华一新 宁 平 尹晓冰 鲍卉芳
2016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