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审议了公司《关于调整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的议案》、《关于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等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系依据市场化或协商确定原则订立,
协议定价公允,协议内容对协议双方公平合理、互利互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3、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符合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利于缓解公司目前经营资金紧张的局面,且对上市公司独
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
4、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资料,事前认可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5、我们同意公司新增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张文君
林志
益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