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前三季度参与期货套保交易
事项、公司2016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核销资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2016年前三季度参与期货套保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期货套保交易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就参与期货套保交易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及《期
货交易管理制度》。公司期货套保交易仅限于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原材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将期货交易作为拓宽采购与
销售渠道的途径以及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和管
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水平,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的经营效益。公
司参与期货套保交易是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2.对公司 2016 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资产
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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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因此同意
公司2016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2,932.87万元。
3.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核销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佛山鸿华聚酯切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华公司”)
其他应收款 2,569,748.44 元为历史形成的坏账,鸿华公司经追讨确认已无法收回,
且已超过诉讼时效。鸿华公司已在 2011 年度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为了更加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鸿华公司对上述
其他应收款项进行核销。本次核销资产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核销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也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核销资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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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用于独立董事对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等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于李胜 廖正品 邓鹏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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