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桥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来源:深交所 2016-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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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

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公司章程修

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

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的优先

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

股的优先股。

第 3.1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 3.1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的活动。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

下,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于优先股股息发放

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赎回期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全部赎回

之日止。赎回权具体安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最终确定。

第 3.15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 3.15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除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优先股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优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先股可在发行后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

限售期,但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优先股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 4.03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 4.03 条 公司股东按照所持股份类别享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不同的权利。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表决权;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2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者质询; 表决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者质询;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优先股的条款及份额获得

股利,且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应遵循《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履行通

知等相应义务: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

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3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

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

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起

或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

共同表决,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已全额支付

应付股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股息及其孳

息)。

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时,每股优先股享有

的表决权,按照该优先股发行时约定的比例

折算。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质押其所持公司股份,但相关股份受

让方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且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经转让后

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种类、条款及份额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4.05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第 4.05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4

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优先股股东仅得就其有权参与审议的事项相

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内容、程序违反法律、

法规或本章程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或撤销。

第 4.47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 4.47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审议本章程“第 4.03 条第二款第(二)

项”规定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参与的事项时,

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

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

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相关事项的决议,

5

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

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4.48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 4.48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普通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优先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所持每一优先股在其对本章程“第 4.03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时享有一票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依据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恢复的情形行使表决权时,每股优先股按照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该优先股条款约定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数。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 4.52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 4.52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 (一) 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

6

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 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

股 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向董事会亦可以 股 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向董事会亦可以

书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 书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

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选举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选举

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应当实行累 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每一恢复表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决权的优先股拥有的表决权数为其按照发行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条款约定的比例计算的表决权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 8.04 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第 8.04 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支付优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先股股息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公积金。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若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优

先股股息,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直

至恢复全额发放股息之前,公司将不会向普

通股股东发放股息。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

股东当期股利分配除构成对普通股股东当期

股利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公司的其他限

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 8.07 条 公司利润分配相关政策为: 第 8.07 条 公司利润分配相关政策为:

(一)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 (一)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

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 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

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 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

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以 (二)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以

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 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

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决 东大会对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决

策程序和机制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 策程序和机制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

股东的意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的意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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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 (三)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 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

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 (四)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主要利用银行借款的项目和募集资 项发生(主要利用银行借款的项目和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建筑物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购买设备、建筑物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公司最近三年 (五)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六)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 (六)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

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在考虑现金分红优先及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 在考虑现金分红优先及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

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 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 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 (七)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 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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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 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 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 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

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主动 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 (九)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

和要求: 和要求: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

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 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 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

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安排通过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安排通过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

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十)公司如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如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

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 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 所的相关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

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 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

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 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

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 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

明等信息。 明等信息。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 利润的范围。

(十二)若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十二)若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详细说明,包括未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详细说明,包括未

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 独立意见,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

的执行情况。 的执行情况。

(十三)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十三)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 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十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 (十四)公司优先股股东可以按照约定的票

分配。 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优先股股息采用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

定股息率,具体股息率计算方法按发行文件

确定,但是每一期优先股发行时的票面股息

率均将不高于该期优先股发行前公司最近两

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跳息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将不高于调整前两

11

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如调整时点的票面股息率已高于调整前两个

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

股息率将不予调整;如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

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则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为调整

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

2、本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

股股东发放股息。公司向本次优先股股东发

放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公司股东

大会有权决定每年优先股是否支付股息,由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通过。但在计息当期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

公司须向优先股股东进行本期优先股股息支

付:(1)向普通股股东进行了分红;(2)

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方案的

约定宣告并发放本次优先股股息事宜。若公

司股东大会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优先股

股息,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直至恢

复全额发放股息之前,公司将不会向普通股

股东发放股息。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东

当期股利分配除构成对普通股股东当期股利

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公司的其他限制。

公司将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

息,以一个会计年度作为计息期间,当期未

12

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计息

年度。

4、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

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本次优先股股东按照

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固定股息分配后,优

先股股东不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分

配。

5、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息可累积,即在之前

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

分,可以累积到下一年度。

(十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

分配。

第 10.13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第 10.13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持有的股份类别及比例分配,在向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剩余财产时,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票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面金额与累计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股息之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和,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

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

完毕应分配剩余财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

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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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7 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 第 10.17 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

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公司财产

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偿

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

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

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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