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局
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6 年 9-12 月及 2017 年度公司与福耀集团双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福耀集团双辽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
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有
利于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能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
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定
价,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公司预计的与上述关联方在 2016
年 9-12 月及 2017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是合理的;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
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
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本人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
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对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局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LIUXIAOZHI(刘小稚) 吴育辉 程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