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增加 2016 年度公司与福建三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公司与福建三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2016 年度,公司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公司预计向福建三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采购
设备的数量及金额有较大幅度增长,因此,公司拟调增与福建三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在 2016 年度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本人认为,本次公司调增与福建三锋机械科技有
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司与关联
方的协同效应,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与福建三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能够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采取参考市场价格
的方式定价,并以具体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乃于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
程中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公司与福建三锋机械科
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公司不会因此对福建三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本人对上述议案
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LIUXIAOZHI(刘小稚) 吴育辉 程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