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局
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7 年度公司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公司与福建三锋汽配开发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公司与福建三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及《关于 2017 年度公司与福州福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福建三
锋汽配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三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福州福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在
2017 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产品销售的需要,充分
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与上述关联方
能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采取参考市场
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参考周边市场价格的方式定价,并以具体协议明确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协议乃于公司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
符合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公司预计的与上述关联方在 2017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上限是合理的;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
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
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本人对上述
议案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
况下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局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LIUXIAOZHI(刘小稚) 吴育辉 程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