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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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6-62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公司已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130,983.24 元及本次诉讼费用人民币 54,39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该案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

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被告”)收到四川省乐

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 1102 民初 1176 号民事判决书。2016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向法院发出《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2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6)。

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四川

扬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扬昇”、“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在四川省乐山

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所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

7,130,983.24 元(其中包括:1、税费 6,987,583.24 元;2、诉讼费用 143,400

元);向其支付各项损失共计 4,571,116.25 元以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2016 年 2 月 25 日,四川扬昇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

所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 7,130,983.24 元(其中包括:1、税费 6,987,583.24 元;

2、诉讼费用 143,400 元);向其支付各项损失共计 11,106,509.2 元。

二、反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1

2016 年 2 月底,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向公司支付拖欠的房产转

让余款 856,600 元及利息;2、判令原告向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645 万元。

事实与理由:根据协议,原告应在完成房屋过户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余

款 100 万元。协议签订后,通过诉讼方式已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了

原告名下,被告完成约定义务,而原告却未按约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房产余款 100

万元支付给被告,构成违约,根据协议约定应当支付公司违约金。

三、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 1102 民初 1176

号民事判决书,基本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垫付的交易税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变更登记方式由

被告承担相关费用的主张,既符合客观实际也与双方订立协议的真实目的相符,

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垫付的税费共计 6,987,583.24 元。

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垫付的诉讼费 143,400 元,审理中被告予以认可,且被告

在反诉请求中已经直接抵扣,本院予以确认。

2011 年 4 月 14 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在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达成的调

解协议第四条已经明确约定原告不追究被告违约赔偿责任,该约定并未附条件,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种损失共计 11,106,509.2 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反诉请求原告向其支付拖欠的房产转让余款 856,600 元,原告对此予

以认可,故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未在房地产所有权

过户到其名下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转让余款 100 万元的行为违约,因房地产过

户包含了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转移登记,本案中原告仅办理了地上建筑物的

所有权登记,该宗土地现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故原告未支付转让余款 100 万元

的行为并未违约,被告主张原告支付转让余款 856,600 元资金利息及违约金 645

万元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 6,987,583.24 元;

(二)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转让余款 856,600 元;

(三)上述两项品迭,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

6,130,983.24 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

(五)驳回被告的其它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65,613 元,反诉受理费 32,904 元,由原告负担 44,126 元,

被告负担 54,391 元。

2016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向法院发出《民事上诉状》。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该案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

行披露。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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