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无锡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无锡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批重大关联交易授信的议案》
的有关文件资料,鉴于公司独立董事徐从才担任江苏江南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该等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以下
简称“本次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徐从才适用回避原则
,除徐从才以外的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同业授
信,综合授信额度为3.7亿元,拟授信明细为:债券投资3.7亿
元。其授信条件不优于同期市场同业往来的基本标准,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交易公允,
没有发现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张庆 王怀明 林雷 蔡则祥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