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
委托贷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
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该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与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谭红旭 王惠珍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