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通视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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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贾清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

外,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4 月 1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4、在相

关承诺涉及期间内,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弘投资”)承

诺: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4 月 1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刘毅、仇一兵、顾纪明、尹冠民、无锡

汇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德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发行人 5%以下股份的股东庄小正、许磊、深圳市中金能投资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能”)、高志泰、唐晓勇、蒋秀军、钟在祥、李刚、熊承

国、秦寅、德同国联(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同国联”)、

王刚、张凌、无锡市路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电子”)承诺:自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尹冠民、许磊、唐晓勇及在报告

期内曾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仇一兵还承诺:1、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2017 年 4 月 1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 6 个月;3、在相关承诺涉及期间内,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顾纪明、蒋秀军承诺:1、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

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2、在相关承诺涉及期间内,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上述作出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东同时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背本人/本企业所

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

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本企业另

承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贾清、

无锡汇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毅、仇一兵、尹冠民、顾纪明。

贾清、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仇一兵、尹冠民、顾纪明承诺:1、本

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

本企业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

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持

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本人/本企业若违

背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所获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

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公司。

刘毅、无锡汇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

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本企业将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本人/本企业所持

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股份总数的 100%;3、本人/本企业若违背上述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承诺,所获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

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公司。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循如下

关于股价稳定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

施方案。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导

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且不导致增持对象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基础上,

可综合考虑实施相关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

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

告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

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条

件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且该等回购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主要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

股净资产时,公司可以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本预案所指主要股东包括贾清、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仇一兵、顾纪

明及尹冠民。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主要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合计不少于其最近三年内从公司获得的现金

分红金额(扣除历次已增持金额)的 30%,且历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其在公司上

市前后各三年内获得的现金分红累计金额。该等股东各自应当承担的金额,按其

所持公司股份数占该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与增持总金额相乘确定。

若按上述金额增持后使该等主要股东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则增持总金额下降

到以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为限。

公司主要股东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方

案,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已承担过增持义务的主要股东,下同)应

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

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20%,但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的总和。

未来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公司主要股东、现有董事应当促成公司未

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及其他文件。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第二选择

为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由于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等原因导致公司回购股

票无法实现,且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

增持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三选择:

在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

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或促使相关增持主体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已承担过增持义务的主要股东,无需因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再次承担增

持义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及主要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四)约束措施

1、主要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

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主要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主要

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支付现金补偿 = 主要股东各自最低增持金额 — 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

有)

主要股东各自最低增持金额,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占该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与该等股东单次最低增持总金额相乘确定。

主要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主要

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

付现金补偿:

支付现金补偿 =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

或津贴总和的 20%) — 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主要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

者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

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企业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本企业公开发售的股

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结束后本企业在二级

市场减持的股份)。

发行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发行人有权将对该企业

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应的购回的义务。

四、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贾清、第一大股东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

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

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

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所将赔偿投资者损失。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

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

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

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

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

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

法院确定。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

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主要规定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

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3、公司每

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

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5、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

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利润分配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

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和具体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除特殊情况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 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

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

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4-2018 年)》,对未来五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关于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及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之“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相关内容。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本次发行填补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通过增强可持续盈

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方式,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并具体如下:

1、增强可持续盈利能力

三网融合政策背景下广电网络双向化改造、省网整合以及下一代广播电视网

的建设规划是公司面临的重要发展契机。公司将通过技术研发与创新计划、市场

开发计划、人力资源计划、组织发展计划、并购融资计划等的实施与推进,增强

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内部管理与人才培育机制,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占有率,

并积极借助资本市场力量实现资源整合,使公司保持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

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

家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公司增强研发实力,提升生产效能,优化产品结构。为

保证募集资金到位后的安全管理,公司于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募

集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在

募集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

议。

为把握市场机遇,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将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募投项

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资资金。公司将积极推进

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尽早达产,实现预期收益。

3、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8 年)》,强化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的决策及调整程序,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现金分红的具体

条件、比例及其在利润分配中的优先顺序。公司将积极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加强

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加强研发创新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用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

投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在符合利润分配前提下,积极推动对

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有效降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风险。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制订了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做出了承诺。公司二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就前述事项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

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措施、相关方填补措施承诺等事宜的议

案》,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贾清及持有发行人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靖弘投资、刘毅、仇一兵、顾纪明、尹冠民、汇德投资分别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

业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它业

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

(二)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

业及其下属企业,于本人作为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关联方期间,不会

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

业及其下属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

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四)自出具日起,本承诺函及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本人

/本企业不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为止;

(五)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

业及其下属企业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因此

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六)若本人/本企业违背本人/本企业所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公司可

以要求本人/本企业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已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待公司确

认损失数额后20日内向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本企业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公司有权扣留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

八、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贾清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靖弘投资、刘

毅、仇一兵、顾纪明、尹冠民、汇德投资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上市前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而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追缴、处罚或因此而引起的

纠纷,公司利益受到的一切损失皆由其承担。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

向等承诺的约束措施

1、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作出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东同时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背本人/本企业所做出

的股份锁定承诺,本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

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本企业另承诺

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2、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作出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的股东同时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若违背所作出的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所获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

的收益上缴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公司。

(二)股价稳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1、主要股东贾清、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仇一兵、顾纪明及尹冠民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股价稳定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

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主要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主要股东仍

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支付现金补偿 = 主要股东各自最低增持金额 — 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

有)

主要股东各自最低增持金额,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占该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与该等股东单次最低增持总金额相乘确定。

主要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主要

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股价稳定的预案的

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

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支付现金补偿 =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

或津贴总和的20%) — 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主要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份回购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若违反作出的股份回购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

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若未能履行股份回购的承诺时,发行人有权将对

该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应的购回的义务。

(四)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若未能依法切实履行赔偿义务的,则由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代为履行赔偿义务;如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亦未能依法切实履行赔偿义务的,则在

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停止向该等人员发放薪酬、津

贴或股东分红,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

约束措施

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

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人承诺切实

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

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

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贾清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靖弘投资、刘毅、仇一兵、顾纪明、尹冠民、汇德投资

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背本人/本企业所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公司可以要

求本人/本企业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已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待公司确认损

失数额后20日内向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本企业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公

司有权扣留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

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177号)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

不超过2,0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

方式,网上发行数量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5.40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70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路通视信”,股票代码“300555”。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0月18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10月18日

3、股票简称:路通视信

4、股票代码:30055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网上发行的2,000万股股份

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 占发行后股

股东名称 可上市交易日期

(万股) 本比例(%)

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

8,367,100 10.46 2019 年 10 月 18 日

限公司

贾清 6,693,653 8.37 2019 年 10 月 18 日

无锡汇德投资合伙企

5,600,000 7.00 2019 年 10 月 18 日

业(有限合伙)

刘毅 5,384,616 6.73 2019 年 10 月 18 日

仇一兵 5,020,239 6.28 2019 年 10 月 18 日

顾纪明 4,183,531 5.23 2019 年 10 月 18 日

尹冠民 3,346,823 4.18 2019 年 10 月 18 日

庄小正 2,962,492 3.70 2017 年 10 月 18 日

许磊 2,510,100 3.14 2017 年 10 月 18 日

深圳市中金能投资科

2,384,615 2.98 2017 年 10 月 18 日

技有限公司

高志泰 2,384,615 2.98 2017 年 10 月 18 日

唐晓勇 1,673,416 2.09 2017 年 10 月 18 日

首次公开

蒋秀军 1,547,908 1.93 2017 年 10 月 18 日

发行前已 钟在祥 1,289,077 1.61 2017 年 10 月 18 日

发行股份 李刚 1,255,061 1.57 2017 年 10 月 18 日

熊承国 1,255,061 1.57 2017 年 10 月 18 日

秦寅 1,255,061 1.57 2017 年 10 月 18 日

德同国联(无锡)投

1,087,716 1.36 2017 年 10 月 18 日

资中心(有限合伙)

王刚 920,369 1.15 2017 年 10 月 18 日

张凌 627,539 0.78 2017 年 10 月 18 日

无锡市路通电子技术

251,008 0.31 2017 年 10 月 18 日

有限公司

小计 6,000.00 75.00 -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2,000.00 25.00 2016年10月18日

发行股份

小计 2,000.00 25.00 -

合计 8,000.00 100.00 -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4月18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清,公司第一大股东无锡靖弘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自动延长至2020年4月18日;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尹冠民及在报告期内曾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仇一兵

承诺所持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自动延长至2020年4月18日;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许磊、唐晓勇所持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自动延长至2018年4月18

日。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ootom Telcovideo Network(Wuxi)Co., Ltd.

注册资本: 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贾清

成立日期: 2007年2月16日

改制日期: 2012年11月23日

公司住所: 无锡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9号楼503

电话: 0510-85113059

传真: 0510-85160102

董事会秘书: 黄晓军

网址: www.lootom.com

电子信箱: lootom@lootom.com

经营范围: 通信设备(不含卫星通信设备)、有线电视网络设备及广播

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安装、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建筑智能化工程、通信系统工程的施工(凭有效资质证

书经营);智能化监控设备的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计算

机软件硬件的设计、开发、销售、安装、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信息系统集成;自营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电子产

品、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安装、

销售、技术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待批准

后方可经营**。

所属行业: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发 布 的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 GB/T

4754-2011),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制造业”中的“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为C39)中的广播电视

设备制造(C393);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制造业”中的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为C39)。

主营业务: 公司致力于广电网络接入网综合解决方案,为广电网络接入

网提供硬件、软件和技术服务,产品和服务包括广电网络宽

带接入设备、综合网管系统和工程技术服务,主要应用于广

电网络接入网的建设、双向化改造、优化升级、运维管理和

增值应用服务,是“三网融合”、“宽带中国”政策背景下

广电网络双向化改造和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的设备和技

术服务提供商。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序 发行后持股 占发行后总

姓名 职务 任期期限 持股方式

号 数量(万股) 股本比例

2015 年 11 月至 直接持股

董事长

2018 年 11 月 669.37 股;

1 贾清 1,129.56 14.12%

2015 年 11 月至 间接持股

总经理

2018 年 11 月 460.19 万股

2015 年 11 月至

2 许磊 董事 251.01 3.14% 直接持股

2018 年 11 月

董事 2015 年 11 月至

3 尹冠民 334.68 4.18% 直接持股

副总经理 2018 年 11 月

2015 年 11 月至 未直接或间

4 周友梅 独立董事 - -

2018 年 11 月 接持股

2015 年 11 月至 未直接或间

5 姚永 独立董事 - -

2018 年 11 月 接持股

2015 年 11 月至

6 顾纪明 监事会主席 418.35 5.23% 直接持股

2018 年 11 月

7 2015 年 11 月至

蒋秀军 监事 154.79 1.93% 直接持股

2018 年 11 月

2015 年 11 月至 未直接或间接

8 廖均 监事 - -

2018 年 11 月 持股

副总经理、董 2015 年 11 月至

9 黄晓军 78.13 0.98% 间接持股

事会秘书 2018 年 11 月

2015 年 11 月至

10 汪建中 副总经理 89.33 1.12% 间接持股

2018 年 11 月

财务负责、财 2015 年 11 月至

11 唐晓勇 167.34 2.09% 直接持股

务总监 2018 年 11 月

合 计 2,623.20 32.79% -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路通视信总股本6,000万股,贾清直接控制公司11.16%股权,并

通过其控股的靖弘投资控制公司13.95%股权,合计控制公司25.11%股权,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

贾清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1010319690304****,现

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贾清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除持有靖弘投资的股权外,贾清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2,251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

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367,100 10.46

2 贾清 6,693,653 8.37

3 无锡汇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600,000 7.00

4 刘毅 5,384,616 6.73

5 仇一兵 5,020,239 6.28

6 顾纪明 4,183,531 5.23

7 尹冠民 3,346,823 4.18

8 庄小正 2,962,492 3.70

9 许磊 2,510,100 3.14

10 高志泰 2,384,615 2.98

11 深圳市中金能投资科技有限公司 2,384,615 2.9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全部为新股

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15.40元/股。

对应的发行市盈率:

1、发行前市盈率:17.11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发行后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

行的方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116,135,082,500股,

中签率为0.017221325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5,806.75413倍。

本次网上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42,933股,全部由主承销商

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1466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800.0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

年10月1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16]第310889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26,903,774.94元,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金额(人民币元)

承销保荐费用 18,867,924.53

律师费用 1,135,684.14

审计、验资费用 3,796,226.43

评估费用 84,905.66

信息披露费用 2,641,509.43

发行手续费用 237,046.88

印花税 140,477.87

合计 26,903,774.94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1.3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28,109.62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16元(按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67元/股(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公司报告期内2013年、2014年、

2015年和2016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739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

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

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所在广电网络接入网行业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及供应情

况正常。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正常,发行人与多数省网签订的协议尚在履

行过程中。

根据2016年1-6月经营情况、已取得的订单数量及生产计划安排,发行人预

计公司2016年1-9月营业收入及利润(未经会计师审计)不低于如下金额:

单位:万元

2016 年 1-9 月 增幅 2015 年 1-9 月

项目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6,187.63 14.54 22,864.1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851.39 1.30 3,801.9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3,654.41 10.37 3,311.03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广电行业变动趋势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预

计2016年度公司经营情况将基本保持稳定,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业绩指标较2015

年度不会发生大幅波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本公司自2016年9月2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

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4室

保荐代表人:周学群、李永红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47982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申

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

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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