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控股股东延期履行中牧股份股改部分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以下简
称“中牧总公司”)延期履行中牧股份股改部分承诺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履行中牧股份股改部分承诺事项的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延
期履行承诺的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
公司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中牧总公司《关
于延期履行中牧股份股改部分承诺事项的函》相关内容并同意将此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延期履行中牧股份股改部分承诺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 鸿 周晓苏 马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