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关于大连华臣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之股权转让协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关于大连华臣
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收购大连华臣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70%股权,是基于进
一步巩固电影放映板块的产业优势,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以及
未来战略发展需要,本次交易的价格以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经
协议各方协商后确定,交易定价方式合理。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该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
司交易各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
冲突,具有充分独立性。
综上,我们对本次交易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关于大
连华臣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曾康霖) (李燕)
(曾湘泉) (薛昌词)
日期: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