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股份:关于股东签署投票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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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38 证券简称:四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6-086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投票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0月14日,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陈庆彬、苏国荣、蔡培

周(共同作为甲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

镇通及其一致行动人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共同作为乙方)签订了《投票

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分别将其持有的9,800,000股、5,680,000股、

5,660,000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7.93%)的投票表决权委托乙方行使,现

将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投票表决权委托的相关情况:

(一)委托投票表决权

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

作为其持有的四通股份的股份(下称“委托股份”)的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

就委托股份全权代表甲方,按照四通股份的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四通股份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表决权。委托期限为甲方持有委托股份的全

部期间,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减持委托股份,则针对甲方持有的剩余委托股份

仍然按前述约定由乙方行使投票表决权。若甲方所持委托股份因转增、送红股

等方式增加的,增加的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也随之委托给乙方行使。

2、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就委托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亦不得委托

除乙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方行使委托股份的投票表决权。

3、乙方在股东大会上就投票事项行使委托股份的投票表决权时,可以依

据乙方自身意愿行使,无需再征得甲方对投票事项的意见,甲方对乙方就委托

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二)保密

本协议的签署、内容及后续实施情况,双方均应严格保密。未经一方事前

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泄露或披露上述信息

和文件,但双方依据适用法律规定或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披露情形

除外。

(三)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四)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争议发生后 30 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广东省潮

州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生效和文本

本协议于双方亲自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后于本协议文首所

载签署日期生效。本协议一式十份,协议各签署方各持一份,四通股份留存一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其他说明

本次投票表决权委托后,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及其

一致行动人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将实际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为

179,200,000股,本次交易完成后,占公司总股本30.45%。

特此公告。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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