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天海投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拟提供对外担保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的相关材料,现就该等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为完成公司收购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Ingram Micro Inc. 100%
股权的交易,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向
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总金额不超过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成交金额及所涉利
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并
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关联
股东应当在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三)我们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诗銮、吕品图、郑春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