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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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学苑(濮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河南金学苑(濮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 的聘请,指派本所

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大有能源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现场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6 年 9 月 29 日,大有能源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河南大有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

2.《通知》中列明的包括《关于铁生沟煤业关闭退出的议案》、《关于更

换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更换河

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系经大有能源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拟提交大有能源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通知》的刊登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29 日,大有能源召开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4.《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时间、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及联系地

址、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其内容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通知》中载明,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 15:30 在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 6 号、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现场

会议。经本所律师现场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大有能源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大有能源董事长贺

治强先生出席并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3.大有能源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大

有能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

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的现场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

代理之股东共计 3 名,所持股份共计 1507184366 股,占大有能源总股本的

63.04%;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大有能

源股东,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

股票账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且会议登记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设立了网络投票程序,大有能源的股东还可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程序参与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资料的统计,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合计 3 人,代表股份共计 1507184366 股,

占大有能源总股本的 63.04%。

3.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大有能源的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现场

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列席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大有能源董事会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告的通知,大有能源董事会已

依《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为:

1. 关于铁生沟煤业关闭退出的议案

2. 关于更换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更换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内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对表决事项的现场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及律师见证;网络投票系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行使表

决权,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

行修改,也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投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同一股

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列入表决的前述全部议案均依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并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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