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6-073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吴中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1448 号)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
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4,324,942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发行对象
为 6 名,发行价格为 17.4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99,999,697.00 元(含发行费
用)。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9,935,839.01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580,063,857.99 元,相关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2016 年 9 月 29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251 号)验证,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江苏吴
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相关规定,2016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在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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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司、瑞信方正、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有
限公司在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瑞信方正、响水恒
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中支行在苏州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以下统称为 “《三/四方监管协
议》”)。《三/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放金额 备注
该账户为本次募
江苏吴中实业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0553301040013453 589,999,697.00 集资金划款指定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苏州南门支行
账户
响水恒利达科技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 该账户用于存放
3209210161010000076203 0.00
化工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营运资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该账户用于存放
响水恒利达科技
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 15680154740000545 0.00 二期项目建设资
化工有限公司
支行 金
备注:
1、上述募集资金划款指定账户存放金额 589,999,697.00 元包含了除保荐承销费(10,000,000.00 元)
之外的其他发行费用合计 9,935,839.01 元。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南门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的下
级支行。
三、《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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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支付购买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恒利达”)100%股权
现金对价部分、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建设及补充响水恒利达
营运资金所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自筹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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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开立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交易所相关规则,甲、
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016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其中部分配
套资金拟用于补充乙方营运资金及二期项目建设。甲方作为乙方的母公司,应当
确保乙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
和管理职责。
2、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乙方补充营运资金或二期项目建设所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3、甲方、乙方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自筹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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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
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乙方
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
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抄送给甲方、丁方。
8、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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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1、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取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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