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此
次交易事项前发表如下认可意见:
一、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
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本次
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
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转让后的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构成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
关联人形成依赖。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此事
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基民
孟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