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就此发表相关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40,000 万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日常流动资金的需要,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使
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提升公司的运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浙江翱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翱翔科技”)的资金需求向翱翔科技分期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支持翱翔科技满足经营需
要,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本次财务资助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本次财务资助安排合理,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翱翔科技提供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且最高不超过 40,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
金龙机电—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西华 黄晓亚 陈云义
2016 年 月 日